量化交易迎強監管!北向程序化交易納入交易報告制度,提高高頻交易收費標準
4月1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要求要出臺程序化交易監管規定,加強對高頻量化交易監管。
同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下稱《管理規定》)並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市場監管一司司長張望軍在4月12日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管理規定》進一步對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全面、系統規定,切實提升程序化交易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其中,包括對北向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安排,並對高頻交易實行差異化監管。
北向程序化交易納入交易報告制度
《管理規定》堅持“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北向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安排。一是內外資均納入交易報告制度;二是內外資執行同樣的交易監控標準。
“需要說明的是,對北向程序化交易進行監管不是對北向投資者另眼相看,也不是區別對待,而是一視同仁,切實維護各類投資者交易和監管公平性。同時,北向投資者程序化交易監管涉及香港和內地兩地監管安排,前期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就上述問題進行溝通,形成了基本共識。” 張望軍強調。
張望軍介紹,去年9月以來,證券交易所已經建立實施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目前,包括公募、私募、券商和QFII在內的各類投資者已納入報告範圍,北向投資者作爲內地市場的參與者,納入報告制度是應有之意。目前,我們已研究形成針對北向投資者信息報告的初步思路。
具體來看,在報告內容上,與內地投資者總體保持一致,包括賬戶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在報告路徑上,考慮先由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再轉由港交所通過滬深港通監管合作安排,提供給滬深交易所。在實施安排上,將爲存量投資者設置過渡期,存量投資者在過渡期內完成報告即可,新增投資者需在完成報告後,才能開展程序化交易。
另外,現行交易監控標準並不區分內外資,對所有投資者都是適用的。對於北向投資者程序化交易進行監測監管,也將適用與內地投資者相同的監控標準。對於北向程序化交易的異常交易行爲,滬深交易所將提請港交所進行協查,並對投資者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下一步,監管將進一步加強跨境監管合作,推動兩地證券交易所制定切實可行方案,在廣泛徵求境內外投資者意見基礎上,儘快出臺具體規定,促進北向程序化交易監管制度落地實施。
提高高頻交易收費標準
另外,《管理規定》還對高頻交易提出了更嚴格的差異化監管要求。具體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額外報告機制。高頻交易過程中,系統安全性、穩定性至關重要。一旦發生故障,可能影響市場正常交易運行。因此,除一般報告要求外,《管理規定》還要求高頻交易報告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額外信息。
二是差異化收費。不少境外交易所都對高頻交易收取更高費用,目的是運用市場化調節手段,引導高頻交易主動控制交易頻率,規範交易行爲。《管理規定》授權證券交易所提高高頻交易收費標準,並考慮收取撤單費等其他費用。這方面證券交易所還將另行作出規定。
三是交易監管適當從嚴。根據《管理規定》,證券交易所將對高頻交易進行重點監管,發現存在異常交易行爲的,可按規定從嚴採取管理措施。這有利於督促高頻交易投資者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依法合規參與交易。
目前,證券交易所對高頻交易的篩選標準是,每秒最高申報速率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2萬筆以上。從篩選結果看,高頻交易賬戶數量總體不多,但交易金額較大,約佔程序化交易額的60%。從境外市場情況看,高頻交易一直是各國監管機構關注的重點。
“我們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監管,既不是要將這種交易方式拒之門外,也不是聽之任之,而是體現了“趨利避害、規範發展”的思路。我們將通過有針對性的監管安排,一方面限制高頻交易過度優勢,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管控好消極影響。另一方面通過提升系統安全性和穩定性,規範高頻交易行爲,推動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張望軍表示。
四方面加強程序化交易
從全球資本市場看,程序化交易已經成爲重要的交易方式,在一些成熟市場,程序化交易佔比超過50%。我國資本市場程序化交易起步比較晚,但發展速度較快,目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持股市值佔A股總流通市值的比重在5%左右,交易金額佔比約29%。
2019年《證券法》修訂,將程序化交易納入規制範圍,明確了法律依據。近年來,監管持續完善程序化交易監管機制,去年9月指導證券交易所建立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今年2月,證監會指導滬深交易所及時對個別量化機構異常交易行爲採取監管措施。
張望軍表示,本次《管理規定》緊緊圍繞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主線,堅持“趨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監管、規範發展”的思路,進一步對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全面、系統規定,切實提升程序化交易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從內容看,可以概括爲“四個突出”:
第一是突出維護公平。立足中小投資者數量衆多這個最大的國情市情,針對程序化交易在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在報告管理、交易監管、系統安全、差異化收費等方面明確一系列要求,切實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管控好消極影響,發揮其積極作用,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健康發展。
第二是突出全鏈條監管。事前,落實“先報告、後交易”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要提前報告賬戶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內容。技術系統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相關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合規風控制度。事中,證券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測,制定針對性的異常交易監控標準。證券公司要全面落實客戶管理責任。事後,強化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的銜接,明確違法違規行爲的責任追究。
第三是突出監管重點。《管理規定》要求由證券交易所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可對高頻交易實行差異化收費,並從嚴管理其異常交易行爲。同時明確投資者在進行高頻交易前,應當額外報告系統測試情況、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信息。
第四是突出系統施策。《管理規定》是程序化交易監管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的職責分工,授權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措施,逐步構建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相互銜接的立體化規則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