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迎強監管!交易所可提高高頻交易收費標準,對外資執行相同監控標準

4月12日,爲加強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證監會就《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市場監管一司司長張望軍在4月12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管理規定》進一步對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全面、系統規定,切實提升程序化交易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其中,包括對北向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安排,並對高頻交易實行差異化監管。

同日,滬深交易所發文稱,將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抓緊落實《管理規定》提出的各項監管要求,將就規範主機託管、程序化交易技術系統管理等明確具體要求,成熟一項,推出一項。

交易所可適當提高高頻交易收費標準

《管理規定》共7章32條,其中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監測及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差異化管理等具體事項作了規定,並授權證券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措施。

高頻交易是指短時間內申報、撤單的筆數或頻率較高,以及單日申報、撤單筆數較高的交易行爲。《管理規定》對於高頻交易提出特別規定。

張望軍表示,目前,證券交易所對高頻交易的篩選標準是,每秒最高申報速率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2萬筆以上。從篩選結果看,高頻交易賬戶數量總體不多,但交易金額較大,約佔程序化交易額的60%。從境外市場情況看,高頻交易一直是各國監管機構關注的重點。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管理規定》,充分借鑑國際市場監管經驗,從維護市場公平和交易秩序出發,對高頻交易提出了更嚴格的差異化監管要求。

一是額外報告機制。高頻交易過程中,系統安全性、穩定性至關重要。一旦發生故障,可能影響市場正常交易運行。因此,除一般報告要求外,《管理規定》還要求高頻交易報告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額外信息。

二是差異化收費。不少境外交易所都對高頻交易收取更高費用,目的是運用市場化調節手段,引導高頻交易主動控制交易頻率,規範交易行爲。在《管理規定》中,證監會授權證券交易所提高高頻交易收費標準,並考慮收取撤單費等其他費用。這方面證券交易所還將另行作出規定。

三是交易監管適當從嚴。根據《管理規定》,證券交易所將對高頻交易進行重點監管,發現存在異常交易行爲的,可按規定從嚴採取管理措施。這有利於督促高頻交易投資者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依法合規參與交易。

“我們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監管,既不是要將這種交易方式拒之門外,也不是聽之任之,而是體現了“趨利避害、規範發展”的思路。我們將通過有針對性的監管安排,一方面限制高頻交易過度優勢,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管控好消極影響。另一方面通過提升系統安全性和穩定性,規範高頻交易行爲,推動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張望軍表示。

堅持“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執行交易監控標準

北向投資者程序化交易一直受到較多關注,張望軍表示,北向投資者是A股市場的重要參與力量,也是程序化交易的重要使用者。《管理規定》堅持“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北向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安排。

一是內外資均納入交易報告制度。張望軍介紹,去年9月以來,證券交易所已經建立實施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目前,包括公募、私募、券商和QFII在內的各類投資者已納入報告範圍,北向投資者作爲內地市場的參與者,納入報告制度是應有之意。目前,已研究形成針對北向投資者信息報告的初步思路。在報告內容上,與內地投資者總體保持一致,包括賬戶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在報告路徑上,考慮先由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再轉由港交所通過滬深港通監管合作安排,提供給滬深交易所。在實施安排上,將爲存量投資者設置過渡期,存量投資者在過渡期內完成報告即可,新增投資者需在完成報告後,才能開展程序化交易。

二是內外資執行同樣的交易監控標準。現行交易監控標準並不區分內外資,對所有投資者都是適用的。對於北向投資者程序化交易進行監測監管,也將適用與內地投資者相同的監控標準。對於北向程序化交易的異常交易行爲,滬深交易所將提請港交所進行協查,並對投資者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對北向程序化交易進行監管不是對北向投資者另眼相看,也不是區別對待,而是一視同仁,切實維護各類投資者交易和監管公平性。同時,北向投資者程序化交易監管涉及香港和內地兩地監管安排,前期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就上述問題進行溝通,形成了基本共識。”張望軍稱,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強跨境監管合作,推動兩地證券交易所制定切實可行方案,在廣泛徵求境內外投資者意見基礎上,儘快出臺具體規定,促進北向程序化交易監管制度落地實施。

對異常交易行爲實施重點監控

《管理規定》要求,證券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測監控,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爲予以重點監控。

一是,短時間內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或者日內申報、撤單的筆數達到一定標準。

二是,短時間內大筆、連續或密集申報併成交,導致多隻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出現明顯異常。

三是,短時間內大筆、連續或密集申報併成交,導致證券市場整體運行出現明顯異常。

四是,證券交易所認爲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情形。

程序化交易異常交易監控標準由證券交易所另行規定。

因突發事件影響正常進行,應立即暫停交易

《管理規定》強調,投資者進行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爲差錯等突發性事件,可能引發重大異常波動或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暫停交易、撤銷委託等處置措施。證券公司的客戶應當及時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報告,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券公司發現客戶出現前款情形的,應當立即按照委託協議的約定,採取暫停接受其委託、撤銷相關申報等處置措施,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針對前款情形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程序化交易客戶不得利用系統對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管理規定》提出,證券公司應當對交易單元進行統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爲各類投資者提供服務,不得爲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提供特殊便利。

證券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託管服務的,應當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公平分配資源,並對使用主機託管服務的主體加強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合理使用主機交易託管資源,保障不同客戶之間的交易公平性。對一段時間內頻繁發生異常交易、程序化交易系統發生重大技術故障或者違反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客戶,證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機託管服務。

《管理規定》指出,證券公司通過交易信息系統接入等技術手段爲客戶程序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當納入合規風控體系,建立健全盡職調查、驗證測試、事前審查、交易監測、異常處理、應急處置、退出安排等全流程管理機制。

同時,《管理規定》還規範了證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統接入。與證券公司系統對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戶不得利用系統對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不得招攬投資者或者處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轉讓、出借自身投資交易系統或者爲第三方提供系統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