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溢繳稅款申請退還請求權延至10年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資料照/姚志平攝)
立法院今三讀「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將溢繳稅款申請退還請求權延至10年,而可歸責於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返還年限延長至15年。此外,也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爲10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不是所有的商家或納稅人都有財力請得起會計師報稅,溢繳稅款情事所在多有,希望行政單位能苦民所苦,別再占人民便宜。三讀修法將溢繳稅款申請退還請求權延至10年。
三讀條文同時也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爲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檢舉獎金資格,也規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爲限;稅務人員、稅賦查覈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爲,不得領取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