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公開判決書壞名譽 男要求國賠敗訴
高雄饒姓男子不滿要求撤銷罰單遭駁回定讞的判決書在網路公開造成他名譽受損,要求交通局國賠10萬元並登網道歉,一審遭判敗訴。高雄高分院認爲,原案公務員處分並無不法,與構成名譽侵權行爲要件不合,再判饒男敗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饒姓男子不滿出車禍遭罰錢,要求撤銷罰單遭駁回定讞的判決書在網路上公開、造成他名譽受損,要求交通局國賠10萬元並登網道歉,一審認定訴訟結果爲法院客觀、中立的判斷,判饒男敗訴。高雄高分院認爲,原案公務員處分並無不法,與構成名譽侵權行爲要件不合,再判饒男敗訴,可上訴。
2017年6月饒男開車行經鳳山區文化路,想要右轉文興街時,與後方右直行的張姓騎士擦撞,交通大隊認定他「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開單舉發。饒男不服、向交通局申請裁決,交通局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9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4點。
饒男認爲,「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應是指不同行車方向、不同車道的行駛規範,他當時與張男行駛在同向車道,張男沒有保持距離才導致車禍發生,要求罰單撤銷。但法官認爲,「路口路權」規定並未因直行車輛所行駛之方向有所變更,一、二審都判饒男敗訴確定。
不過,饒男認爲原審引用法條有誤導致他敗訴,判決結果公告上網更造成他名譽受損,向交通局求償10萬元,還要在官網刊登由他擬稿的道歉啓事。饒男同時針對原交通裁決再上訴,交通局也請求駁回上訴。
一審法官認爲,饒男與張男並非行駛在同一車道,饒男確有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的行爲。針對原案判決,調閱卷宗核閱後也無訛。饒男也未舉證名譽究竟受到何種評價侵害,駁回饒男之訴。
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原交通裁決並無違法,法院沒有重新審理的必要。既然沒有違法,自然與構成名譽侵權行爲的要件不合,最後駁回饒男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