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死刑,你開玩笑嗎?

多數暴力

最近因爲葉少爺事件,幾乎每個臉書都在分享酒駕的事件....。有些是罵酒駕的人、有些轉貼葉少爺的臉書、有些連署希望加重酒駕刑責、甚至有人喊出酒駕死刑的宣言!彷彿反酒駕是全民運動!不反酒駕就會被打死!

而我今天就要很找死的來反對加重酒駕刑責。很多人常引經據典地去找國外的法律....其實我也是看到這些文章才更讓我覺得不應該再加重酒駕刑責了!爲什麼?我們來比較下列兩項:罰金跟刑責。

▲酒駕出車禍後的汽車。(圖/東森新聞)

首先強調一下,我本身平日是不喝酒的,如果開車更是滴酒不沾,即使是應酬或是婚喪喜慶都一樣,我曾經跟女友去參加他朋友的結婚喜宴,他的朋友開了酒在喝,喝完又一杯,我好奇地問:你有開車嗎?對方回答:有阿。我問:那你還喝那麼多?抓到要罰十幾萬耶!對方用很囂張的口氣說:我付得起!

也許是女友小我幾歲,他的朋友相對的也比較小....但由此就可以看出年輕人的氣盛。那麼,請問這種人今天有沒有加入連署呢?有沒有大聲批判酒駕呢?各位可以捫心自問一下。如果你跟我一樣是滴酒不沾、一樣婚喪喜慶不喝酒,那麼你還有資格看下去,你還有資格反酒駕。也許有些人會說,你沒有家人被酒駕撞過;我也先聲明一下,今年我哥才被酒駕撞斷腿,休息了整整半年不能工作,不過對方很有禮貌,常來送東西或是來探望。但我很討厭他,因爲他把我哥撞傷了,現在走路還一跛一跛的

然而我家只有跟他索取修理機車費用,還有一次健保沒給付的中藥費用(偏方),這樣而已,完全沒索取其他的賠償費用。我也很不爽!我認爲這種人就要給他個教訓,斷個腿要個十幾萬不過分吧?但我家除了機車跟醫療費用完全沒有索取其他費用。所以,我的家人也曾被酒駕撞,我也討厭酒駕,這無庸置疑!如果你也有家人被酒駕撞過,你還可以看下去,你更有權力反酒駕。

那麼我爲什麼不希望加重酒駕刑期呢?

首先先來比較罰金吧。有人PO了這篇<「請判酒駕死刑,可以嗎?」 臺灣民衆的集體恐懼>,國政基金會研究員蘇子喬在《美國酒駕制度》一文指出,「以加州爲例,初犯、無人員傷亡、無逃逸行爲的酒駕者所面臨的懲罰吊扣駕照6個月,罰款1500~1800美元。在5年之內再次違反,吊扣駕照兩年,罰款和刑期加倍。如果駕駛者在7年內有3次酒後駕車被捕的記錄,將會被控以二級謀殺罪,即使駕車人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傷亡,照樣會被控以謀殺罪。對於二級謀殺罪,最高甚至可適用死刑。」

先看罰金好了,美國加州這邊是1500~1800美金。臺灣呢?依刑法第 185-3 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是20萬以下,大部分會依酒精濃度去做裁罰,不過沒有一定準則,不過網路上寫說不會低於行政罰45000(出處)。1500~1800 *29匯率 約等於43500~52200 臺幣 ,還是遠低於臺灣的45000~200000臺幣;不管比最高或是最低,臺灣的處罰都比美國還要重,最高甚至比美國高近四倍!

請問臺灣的所得有比美國還高嗎?臺灣有比美國還進步嗎?爲什麼臺灣的處罰那麼重呢?有些人會說:這是爲了嚇阻!其實臺灣跟其他很多國家都不大一樣,臺灣的豪飲是出了名的,就連同是亞洲國家的日本也覺得不可思議。另外,臺灣三不五時就有結婚喜宴,這也是難免喝酒的場所(請記住,我是滴酒不沾的人!不是爲自己說話),另外臺灣談生意的方式也是,就算談生意時不喝酒,事後生意談成,難免約廠商到附近小酌一下,這不僅僅是應酬,這也是臺灣的待客之道。所以,在臺灣的環境真的很難不喝酒。另外,這只是白領階級的生活方式,還有藍領階級的生活方式。

在藍領階級裡,喝酒更是平常,很多建築、板模工一天工作完後都會喝點酒,有時也會加「阿比」下去喝,我曾經騎機車跟人發生點小擦撞,停紅燈起步,前面的機車突然一偏,我閃避不及,撞到他的腳,他全身刺龍刺鳳,接國小的女兒下課,滿臉通紅,被我機車撞到腳,看的出來他很痛苦,我幫他把車子扶正,把掉落的東西撿起來,但他卻沒有要報警的意思,我猜應該是喝酒吧.....就這樣不了了之,各自離開。

所以其實有很多車禍也許自己沒有錯,但是因爲駕駛有喝酒怕罰更多就這樣不了了之。

另外,喝酒這種事不是很開心,就是很難過的時候纔會喝;假設有一箇中年人,因爲老婆跟別人跑了!鬱鬱寡歡,每天下班就喝點酒,這天酒喝完了,沒戴安全帽出去買酒喝,被攔下酒測,結果收到了張10萬塊的罰單,一個月才賺個幾萬塊?一個月能存個多少錢?突然10萬塊的罰單,你覺得他會怎樣?

如果他是個小貨車駕駛,因此又被吊銷了駕照(假設他開車出去買酒好了),失去了工作的本錢,又被罰了10萬!老婆又跟人跑了!你想他的下一步是什麼呢?

今天是因爲「葉少爺」出車禍,所以罰金對他而言當然不是甚麼問題,所以大家都想把罰金、刑責提高,但你有沒有想過很多可能只是市井小民?或是弱勢的藍領階級,只是去個喜宴喝個酒?或是去KTV喝了瓶啤酒,甚至只是吃了個薑母鴨燒酒雞,就因此被罰了10萬、20萬,這叫人怎麼活呢?君不見曾有人爲了900塊罰單跟警察下跪嗎,我想這是有錢人無法理解的。一天才賺多少錢,900塊要賺多久?更別提20萬了。

而且我們的罰金還比先進國家美國還高?我們的所得還不到美國的一半呢,罰金卻比美國高快4倍!你現在還想要提高酒駕的罰金嗎?再來看看刑責的部分。

以加州爲例,初犯、無人員傷亡、無逃逸行爲的酒駕者所面臨的懲罰是吊扣駕照6個月,罰款1500~1800美元。在5年之內再次違反,吊扣駕照兩年,罰款和刑期加倍。如果駕駛者在7年內有3次酒後駕車被捕的記錄,將會被控以二級謀殺罪,即使駕車人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傷亡,照樣會被控以謀殺罪。對於二級謀殺罪,最高甚至可適用死刑。其實我覺得美國的刑罰合理,因爲他有分初犯與再犯,然後逐步加重。

看看臺灣:

刑法的部分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所以換言之臺灣初犯就吊扣駕照一年了,比美國的6個月還重!再來看徒刑,上面那篇並沒有看到美國加州有沒有判監禁,我找到這篇<美國酒駕處罰的制度>,初犯即監禁一週到6個月( 阿拉斯加、亞利桑那、加州、俄亥俄、華盛頓、西維吉尼亞)其他州是再犯才監禁。

比較起來我們初犯就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了,還是比美國重!看到這裡,你還覺得要加重刑期嗎?

有些人還是會說:臺灣跟美國不一樣,臺灣酒駕嚴重,所以更要嚇阻!

這些都是廢話!臺灣刑法也規定殺人者死刑啊!臺灣還不是在殺人!今年又判了幾個死刑,又槍斃了幾人?律師郭怡青則說,加重刑責「意義不大」。刑罰是最後手段,應從預防着手,用倡導方式,加深社會大衆觀念。 (出處)

接着就是探討的酒駕死刑,你開玩笑吧?

如上所提,臺灣殺人也是死刑,以下爲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殺人或是死刑得到的結果: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2 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使人受重傷者。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48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強制性交者。二、使人受重傷者。

換言之,大概是殺人致死,或是強盜、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者.....纔有可能判死刑,但看看今年判了幾個死刑?執行的又有幾個?2008年曾經一年只判5個死刑,還有連續兩年未執行死刑!當然這些都是惡性重大的人,大概是像陳金火那樣的殺人、食人魔,纔有機會被判死刑!(出處)

你還認爲酒駕應該死刑嗎?前面也有提到: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老公抓姦老婆在牀,一時生氣把姦夫殺了!這叫義憤殺人.....都只判7年了!你還覺得酒駕應該死刑嗎?再來看看過失致死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不小心撞到人家致死也只判兩年以下。那麼酒駕算甚麼呢?

前面也有連結提到:

1名支持加重酒駕刑責的法官表示,酒駕屬法律上的「原因自由行爲」,明知酒後開車可能造成傷害,卻仍這麼做,酒醉駕駛多屬故意而非過失。他說,目前法律對酒駕的刑事、行政責任較許多先進國家輕,應適當加重酒駕刑責,過去就曾有二審法官以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罪將酒醉駕駛判刑的紀錄,雖然故意與過失僅一線之隔,但酒醉駕駛還是偏「故意」。

那麼你認爲酒駕致死應該判多少?

你覺得酒駕比較可怕? 還是路上有個神經病突然拿刀殺你比較可怕?或是到KTV不小心跟人撞到人家拿槍斃了你?還是到小吃店喝酒跟人口角被殺比較可怕?

就算判死刑又會執行嗎?就算判無期徒刑,頂多坐20年牢就出來了!這樣又合理嗎?還是如律師郭怡青說的,加重刑責「意義不大」。刑罰是最後手段,應從預防着手!

寫了那麼多,我只是強調,臺灣的罰金跟刑罰都比美國還重!不要再道聽塗說了!(我也覺得很奇怪,明明連結上都有寫,怎麼都沒人比較一下呢?)既然已比先進國家還要重,就沒有再加重的必要了吧!

不然罰金成爲一般民衆的負擔,引發更多社會問題,這我想不是立法者想要的!另外,關於酒駕死刑,我只是強調,既然今天要立法,就要公平!如果法律都不能公平,那我不知道還有甚麼能夠公平?

不是常說比例原則嗎?你覺得酒駕跟拿刀殺人哪個比較可惡呢?一個是真的故意喔!一個並非真的故意。有些人可能還沒跳脫旁觀者的迷思,這麼說好了!你能保證你這輩子都不會撞死人嗎!?我想應該不行吧?(但大多數人應該可以保證我這輩子不會拿刀捅別人吧?)

常看youtube或是新聞,有酒醉躺在馬路上的,也有老婦人騎車沒有兩段式左轉的,沒看後面就直接左轉。這些我們都有可能遇到,只是機率問題,如果你不巧剛剛喝了杯酒,吃了喜宴回來,那麼恭喜你!你就是傳說中全民喊打的「酒駕撞死人」,不巧又是「有錢人」,那恭喜你!隔天一定上報,臉書還會被全天下人知道,然後人人喊打!你的老母、老婆、小孩都有可能被翻出來罵過一遍,你的照片每張都有可能被檢視一遍,用最高標準道德來檢視你!請注意,上面不是說「葉少爺」,就像我剛提的,每個人都有機會發生!

最後我再次強調,我平時不喝酒!開車更是滴酒不沾!另外我家更沒錢,是個窮苦人家來着。還有我哥也被酒駕撞過。我只是覺得立法就要公平!還有,酒駕人人有機會,下一個也許就是你!請大家設身處地、多替別人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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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多數暴力,大學講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