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好心肝搶打疫苗 何罪之有?(許文彬)

所謂「特權施打疫苗云云,既不涉金錢上之不法利益,至多隻是可能會排擠其他同順位者的施打時機而已;依法尚與刑責無涉,檢調又何須介入?(圖/好心肝診所官網

值此新冠疫情三級警戒滿月之際,國內確診累計已逾13000餘人,死亡人數470人。然因疫苗嚴重不足,致廣大民衆惶恐不安,爭搶施打疫苗實屬人情之常!

臺北市好心肝診所被爆6月8日深夜爲不符法令所定順位者施打疫苗,旋遭柯文哲市長令科行政罰鍰200萬元。診所實際負責人許金川醫師於6月10日晚間接受檢調傳訊,至翌日凌晨2時始歸;此事引發社會議論。然而,新聞媒體所謂「特權施打疫苗」云云,既不涉金錢上之不法利益,至多隻是可能會排擠其他同順位者的施打時機而已;依法尚與刑責無涉,檢調又何須介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4月29日發佈訊息指出,自5月3日起,將診所之所有「非醫事人員」及其同住者,納入本階段公費疫苗開放對象。並且公開呼籲:接種疫苗可形成社區羣體免疫力,降低疫情傳播機會,符合公費疫苗接種對象之民衆應踊躍施打。

由此以觀,有關該「實施計劃」所定的接種疫苗順序類別,其實是有階段性考量的,亦即得視疫情及社會狀況隨時調整。至於所謂「非醫事人員」及其同住者,依倫理法則應也有定義解釋的彈性空間

以好心肝診所的案例而言,其延續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視病猶親」之宗旨,從事醫療公益事業,故與一般地方診所的規模及經營理念容有不同。長期以來爲全國偏鄉民衆作肝病篩檢,迄今嘉惠60餘萬人,去年且獲「世界金氏紀錄」的正式認證;此乃公衆周知事實。故其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取得疫苗所施打之對象,縱令在「非醫事人員及其同住者」定義範圍非無檢討空間,畢竟出於公益善心考量;衡情度理,顯無惡性嚴重之可言。

況且,在法理上,本件情形是否合於刑事法上「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之概念,也值得斟酌。良以目前的國內疫情,死亡個案已經有「死得太快」、「死得不明不白」、「死得太年輕」三大可怕現象!從而,現行刑法第24條所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爲,不罰」,在有關疫苗接種的順位爭議中,執法者何妨據以從寬處理;亦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總之,在疫情沸沸揚揚的當下,可謂「同島一命」!盼望政府儘快爭取疫苗,足量供應全民國人也能彼此相互體諒,以期早日度過難關。

(作者爲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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