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不擇言PO文嗆聲!檢察官:恐嚇危安相關刑責等你
網路無國界,許多人經常爲了抒發一己之快,就在網路上PO文嗆聲,容易引起公衆恐慌。有檢察官指出,這類PO文客觀上足以讓觀得此訊息之人擔憂生命、身體安危,已經構成刑法「恐嚇危安」相關罪名,要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王碩志指出,實務上常見的2種案件,一種是學生分手後,在網路上PO文嗆聲「要做炸彈去教室引爆,還要刺殺某人,讓某人死的很難看」;另一種是選舉期間,因政治立場不同而出現的網路揚言傷害候選人或揚言發動公安事件相威脅的事件。王碩志說明這2種因「手」不擇言,亂PO文的法律責任。
王碩志表示,第一種在網路公開留言「要做炸彈去教室引爆」,縱然僅是抒發情緒,並非真有引爆炸彈之行爲,但因學校教室乃不特定人聚集之公開場所。若揚言要於教室引爆炸彈,客觀上足以讓觀得此訊息之人擔憂進出教室者之生命、身體安危,屬於「恐嚇危害公衆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衆,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於社會新聞中,偶見有狂徒於網路公開發表炸車站、炸市政府等不當言論,亦均是犯了這個法條。
王碩志進一步解釋,第一種還PO文說「要刺殺某人,讓某人死的很難看」,或是第二種選舉期間的對特定候選人的嗆聲,因爲這句話是針對個人而發,我國刑法除恐嚇公衆罪外,另於第305條設有保護個人的「恐嚇危安罪」,其規定爲:「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以說要刺殺某人等語,就是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特定對象,也觸犯了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
此外,王碩志還補充,現行《民用航空法》第105條規定:「散佈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如果隨意誆稱要炸機場或在飛機放炸彈等不實言論,因爲事涉航空設備,處罰比前段所講的刑法第151條恐嚇公衆罪還要重,務必不要亂開此種玩笑,以免受罰。
王碩志最後呼籲,在網路盛行的世代,大家習慣PO文抒發自己的心情或想法,過去習慣講禍從口出,現在應該可以改成禍從「手」出。但不管你的言論是從口出,還是用手打,不變的是一旦發表,就覆水難收。縱令網路留言有回收或刪除功能,但都無法確保在回刪前,已被他人截圖取證,一旦受害者持截圖報警訴追,就會成爲犯罪的鐵證,屆時後悔莫及。我們在結婚時,證婚人會要新人彼此承諾無論貧富、疾病、老醜與否,都願對彼此不離不棄。在現今網路社會中,也煩請各位在PO文按出前,對着自己所打文字再三斟酌審視,是否不論該言論遭受其他網友抨擊、是否因此被訕笑、甚至因此吃上官司,都願不離不棄,負責到底。倘答案是「YES,I DO」,再按下ENTER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