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兼顧金融服務效率與風險監控的兩全方略
二、兩全其美的方略
爲妥善解決民衆對於交易時程過長的抱怨,金融業與主管機關應攜手合作加強民衆的金融教育,讓民衆充分了解法令要求及體諒金融業的難處,理解金融交易可能因各種金融法令的要求而有較長的等待期。特別是由於金融犯罪手段的推陳出新,金融業如何有效控制員工違規或從事不法的行爲風險,已成爲當務之急。
爲兼顧金融服務效率與風險監控,當然必須雙管齊下,一則是運用金融科技創新商業模式、翻轉業務創新及推出多元金融服務,提高交易效率;二則是利用監理科技,精確偵測出異常交易,有效控制員工的行爲風險。由於透過人工智慧(AI)等新興科技的運用,可協助金融業落實法令遵循機制,並提升風險控制及內部稽覈的管理效率,促使越來越多的金融業已開始使用新興科技來解決金融法令的各種合規要求,並作爲內部稽覈的重要工具。
三、金融業的責任判斷
當金融業的客戶因第三人的犯罪行爲或員工的舞弊行爲而遭受損失時,金融業是否必須對客戶負擔法律責任,亦是當前各界關切的問題。首先,雖然民法第188條第1項設有僱用人責任之規定,但若客戶無視銀行嚴禁客戶將印章存摺交由銀行員工保管的禁令,導致損害之發生,銀行則可能主張民法第217條第1項與有過失的抗辯。又若受僱人於爲侵權行爲時,其所爲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或系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爲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均無民法第188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其次,若第三人持真正存摺並於取款條上盜蓋存款戶真正印章向金融機關提取存款,金融機關不知其系冒領而如數給付時,最高法院則認爲仍屬善意向債權準佔有人清償,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對存款戶有清償之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3274號民事判決)。因此,客戶得否就第三人的犯罪行爲或員工的舞弊行爲請求金融業負賠償責任,應依個案的具體情形判斷,不可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