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統籌稅款與稅收分成應兼籌幷顧

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在1997年修憲凍省,1998年將省移出地方自治團體地位,1999年相應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簡稱財劃法),將原本屬於省稅及直轄市稅的營業稅,就此劃歸國稅;並且結合其他多項國稅之稅收,由中央來統籌分配,有其歷史背景。也因其屬權宜之策,在分配上又缺乏公認的標準,以致問題爭議始終不休。

回顧過去財劃法的修法過程,自1951年至1998年前,一共修正了十次;然自1999年的修法至今,一次都沒有完成修法程序,其中原因耐人尋味。或許是因爲在早期一黨獨大時代,修法的交易成本低;而在民主政治與政黨輪替下,中央與地方執政往往不屬於同一政黨,溝通、協調、達成共識的交易成本高,又缺乏修法的足夠誘因與壓力,故而長期延宕至今。

■財劃法25年未修,財政收支局面與行政區域劃分嚴重脫節

財劃法已25年未修,然其密切對應的行政區域劃分,卻經過多次修法,已由「2都21縣市」,演變成「6都16縣市」的格局。在此發展路徑下,財政收支局面與行政區域劃分格格不入、嚴重脫節。雖然財劃法勢在必修,以往並多次提出修法原則,標榜類如「財源只增不減」、「錢權同時下放」、「劃一分配基礎」、「強化財政努力」、「落實財政紀律」等,多屬政治口號;真正重要的,就是要明確決定中央統籌稅款的適當規模及具體合理分配方式,卻普遍缺乏共識。

行政院長卓榮泰在今年6月初指出,2024年的統籌分配稅款爲4,043億元,一般補助款爲2,303億元;兩者合計爲6,346億元,言下之意,中央已很照顧地方。在此同時,立法院舉辦的財劃法公聽會上,會議主席調查各縣市政府對統籌分配稅款之期待,加總至少需再增加2,575億元。未來若將一般補助款併入統籌分配稅款中,則以上三者合計約8,900億元。然這只是地方對中央統籌稅款大餅的需求面企盼,或多有膨脹之虞。而在對應的財源供給方面,未來修法若將扣除統一發票中獎金額後的全部營業稅收,以及所得稅、貨物稅收各10%納入,合計近約8,000億元,當可「做大」統籌分配稅款大餅的財源。

至於分配指標,本質上應從覈實彌平基準收支差額着手,並輔以其他自提有利指標來分配。8月初財政部召集22縣市地方政府開會,會中各縣市提出多達80項對己最有利的指標,後經財政部縮減至52項,其中人口數、土地面積、營業額、農林漁牧人口及工業人口是較具共識的項目。然欲形成能被各方接受的分配公式,所需付出的協商、溝通等交易成本極高,有待各方繼續努力。

■「中央集錢」與地方政府「吃大鍋飯」現況必須矯正

其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度的存在,規模被不斷地要求愈做愈大,反而益增中央的控制力,在本質上就是一套「中央集權」制度;地方政府也習於「白吃午餐」與「吃大鍋飯」,產生「道德危機」及依賴心理。如此很難擺脫「大家長vs.敗家子」的困局,嚴重打擊資源配置上的公平與效率。故就國家長遠發展言,若將財劃法修法重點置於統籌分配稅款上,誠屬畫錯重點,而是應從根本上、全面性的檢討各級政府職能與對應財源,做適當的劃分與配合;進而確認基準財政收支項目及短差金額大小,決定統籌稅款的合理規模,用以「調劑財政盈虛」,以期達到「水平均等化」目的。

對於「垂直均等化」問題,更是不容輕忽、亟需改善。由財政統計資料可知,近年來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收入比約爲7.5比2.5,遠高於凍省前約6比4,具體呈現「中央集錢」現象。由於絕大多數縣市政府既有「自籌財源」根本不足以支應人事費,顯得地方財政體質孱弱問題嚴重。倘其稅收來源仍持傳統觀點,將財產稅及一些小稅(例如印花稅、娛樂稅)劃給地方;相對的,稅基大、具成長性的稅劃歸中央(例如所得稅、營業稅),自然不利「府際財政」合理發展,故需大刀闊斧改革。

爲期矯正或紓解中央統籌稅款制諸多缺陷,從規模上降低地方對該制的依賴性,發揮財政分權精神,就應合理強化稅收分成制度,對當地創造稅源、稅基所徵得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等,以一定比率(例如2成或3成)直接分成給當地政府,提供招商引資誘因,以期共享經濟發展成果。而在統籌分配稅款與稅收分成制能夠適當搭配下,對於真正弱勢、貧瘠、無力改善地方財政的縣市,由中央提供特別或專案補助,助其發展當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