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安宣判兩起姦淫幼女案件:兩被告分別獲刑4年半
(原標題:福建惠安宣判兩起姦淫幼女案件:兩被告分別獲刑4年半)
11月13日上午,惠安法院院長吳泰雄擔任審判長,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庭審理、判決了兩起姦淫幼女案件,分別以強姦罪判決被告人陳某、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第一起: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8月,近50歲的被告人陳某在自家客廳內,把到其家中與其孫女玩耍的鄰居5歲幼女小月抱至牀上,實施姦淫行爲。事後,小月跑回家中將此事告知其母親。其母親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起: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出生於1996年、外地來惠打工的被告人黃某,將正在樓道玩耍的年僅7歲的小紅誘騙至家中臥室內,不顧小紅反抗,強行實施姦淫行爲,還威脅不準告訴家長。小紅離開後便將此事告知其母親,其母親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黃某隨後潛逃回老家,被追捕到案。
歸案後,二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並在律師見證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從重處罰,絕不姑息
惠安法院審理認爲,二被告人以姦淫爲目的,針對無性防衛能力的幼女實施性侵害,其行爲已經構成強姦罪,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二被告人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均予以採納,依法分別以強姦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法官說法
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我國法律歷來十分重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針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行爲規定了嚴厲的打擊措施。其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具有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姦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的、二人以上輪姦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民法院守衛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爲,始終堅持依法“亮劍”、嚴厲打擊,以法之名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撐起一把鋼鐵“保護傘”。
惠安法院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工作,設立泉州市首個獨立建制家事少年審判庭,開創少年審判“惠安模式”,建設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攝製《向日葵花開》少年法制教育微電影,立足綜合治理角度,與家庭、學校、社會組織共商共建各種平臺,打造全方位立體防護網,築起保護少年兒童“防火牆”,受到各級充分肯定,先後獲評“全國少年法庭工作先進集體”“全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和“省級青少年維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