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職場性騷 僱主義務提高
加強對職場性騷擾受害人之保護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準則」新修正,3月8日婦女節正式上路施行。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加強對職場性騷擾受害人之保護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準則」新修正,3月8日婦女節正式上路施行。安永臺灣法律服務合夥律師闕光威指出,此次修正,特別新增規範僱主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之義務,僱主所承擔的防治性騷擾義務也隨之提高,企業應格外注意。
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法,勞動部近日公佈大幅修正後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簡稱「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準則」),婦女節時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一併施行。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準則新修正重點
律師闕光威指出,此次修正,特別新增規範僱主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的義務,只要是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而未達30人的微型或大型集團內之小型子公司,即應設置專門處理性騷擾的申訴管道,並須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對於受僱者人數達30人以上之企業,更強制僱主須實施防制性騷擾的教育訓練。爲強化僱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本次修法更將僱主知悉性騷擾的方式區分爲僱主「因接獲申訴」知悉與「非因接獲申訴」知悉,並明定僱主應於知悉後,均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如隔離、轉介諮詢等。且就算被害人沒有提出申訴的意願,僱主仍應採取該措施,若是於員工多於500人之企業,並應依申訴人請求,提供至少兩次的心理諮商協助。
新修正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準則」,將「不適當之凝視」、「觸摸」、「親吻」、「聞嗅」、「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爲」等行爲,明文列爲性騷擾的樣態之一,提供僱主於性騷擾調查程序中更加明確的依循框架。此外,增訂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以及增訂申訴人被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得對申訴人採取適當懲罰或處理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