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還被主管性騷擾 女員工離職後提告獲賠93萬
某傢俱公司因涉職場性騷擾與勞動法規違規。(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勞動法庭近期判決一起勞資糾紛及性騷擾案,某傢俱公司因涉職場性騷擾與勞動法規違規,被判須支付原告小美(化名)78萬餘元加班費、工資補償等款項,並補繳15萬餘元勞工退休金,且須另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可上訴。
據瞭解,原告小美自104年起擔任傢俱門市銷售人員,工資包含月薪3萬元及業績獎金。然而,小美指出,公司多年來違法調動其工作地點,並未全額給付工資與特休未休工資,甚至高薪低報,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此外,小美每天固定加班1小時,公司卻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導致勞資糾紛累積至112年。
去年5月,小美終止勞動契約,並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支付逾百萬元的工資及加班費、資遣費等款項,同時補繳其未完整提繳的勞工退休金。
更令人震驚的是,小美指控其主管阿德(化名)在職場多次性騷擾,包括於辦公室內靠近其耳邊低語、胸部壓在肩上,甚至藉由接近碰觸其身體部位。事件曝光後,公司副總卻僅以「不想再聽到這種事」敷衍迴應,未對涉事主管採取任何懲處措施,導致小美飽受同事閒言冷語「真的假的啊?他那麼喜歡你啊?」、「妳說妳一直閃他?不對啊!他這麼喜歡妳,就算妳一直閃,他也會從很遠的地方跑過來弄妳啊!」、「妳被性騷擾關公司鳥事啊!要簽單,簽單最重要…」等等,心理壓力巨大,需就醫服藥才能勉強工作。小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提告,要求阿德及傢俱公司連帶賠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後認定,傢俱公司未依法支付原告工資及加班費,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判決公司須支付原告新臺幣781,937元,其中部分款項需加計年利率5%的利息。此外,公司須補繳155,688元至勞工保險局勞退個人專戶,並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
至於性騷擾部分,法院依據證人觀察,均不足證明阿德有貼近小美臉頰講話,或講話距離遠近如何,無從認定阿德有對小美不當肢體觸碰或性騷擾行爲,自不需就公司是否未盡性平法規定之義務,而應與阿德連帶負修正前性平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29條賠償責任予以論述。從而,小美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50萬元慰撫金,爲無理由,不應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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