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新規上路 強化僱主防治性騷

勞動部去年8至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爲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事業單位回收有效樣本3,031份、受僱者爲6,013份(女性4,804份及男性1,209份),8日公佈結果。

調查顯示,女、男性受僱者在111年9月至112年8月的一年間,在工作場所曾遭性騷擾者分佔3.7%及0.5%。女性受僱者遭性騷擾且加害者爲客戶及同事者較多,各佔2%及1.5%;有提出性騷擾申訴佔1.8%,申訴後大部分認爲有改善;女性未提出申訴原因佔比最高是「當開玩笑,不予理會」。

女性受僱者遭受性騷擾主要樣態以非肢體接觸(含言語、偷窺、偷拍、跟蹤、傳訊、暴露等)佔1.8%較多,性別歧視言行亦佔0.6%,有肢體接觸者,非敏感部位佔0.8%,敏感部位佔0.4%,性要求(含性侵害)佔0.1%。另調查也顯示,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比率多達9成,以產假95.1%最高,另安胎休養與流產假分別爲92.8%及92.7%。

女性受僱者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比率以「調薪幅度」3.3%最高,其次爲「薪資給付標準」及「工作分配」,各佔2.8%。

勞動部表示,性平法中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的新規定,8日正式施行,新制度除強化僱主的防治意識及責任,明定僱主不論是否接獲被害人提出申訴,或是聽聞有性騷擾情形,都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應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制度,另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爲性騷擾行爲人行政罰等,周延保護被害人,遏阻職場性騷擾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