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檢察總長無可奈何嗎
檢察總長黃世銘遭監察委員提案彈劾,又再次出現未過半數之結果,此案將因監察法對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彈劾之限制而告終。如此的結果,雖不令人意外,卻不得不讓人思考,對於檢察總長之位,實該儘速建立退場機制。
因監察院先前對黃世銘的彈劾案,以五票對五票未過關,而依監察法第10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爲不成立,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以爲最後之決定。惟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監察委員乃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所產生,其政治性格本來就高,再加以無連任次數之限制,就難保有監委爲獲下次提名,致屈從於執政者所好的表決。尤其是彈劾案的審查過程並不公開,又不公佈贊成與反對的委員名單,這不僅使評議程序趨於密行性致難受監督,更讓人有可乘之機。是否彈劾,就非基於法律,而是繫於政治的運作之上。故針對黃世銘彈劾的第二次提案,再以六票對六票未過關,讓人感到失望,卻也在意料之中。
而依監察法,針對同一案件彈劾兩次未過,即不得再爲提案,此所立即影響的是,先前檢評會以檢察總長有違法失職之情事,而請求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彈劾之提議,將被因此解釋爲屬同一案件,則在監察院已確定不對黃世銘爲彈劾下,檢評會的建議,也就形同具文一般,而顯得可有、可無。
故從對黃世銘的彈劾與否的過程來看,已完全暴露出,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對檢察總長只有四年不連任的保障,而無任何於期間內退場機制之弊端,致亟待修法爲解決。尤其是面對檢察總長帶頭違反偵查不公開與泄漏監聽資訊等情事,於現行法制竟是束手無策致顯得無可奈何。若只能期盼其良心發現並自動請辭,這絕對是人治,而非現代法治國該有的現象。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