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大公開嗎?

吳景欽

八里雙屍命案不僅引起社會矚目,且隨着案件的撲朔迷離,不僅媒體緊盯,更不時有所謂「獨家」的消息出現,而各談話節目名嘴,也紛紛扮演起福爾摩斯,以來推敲、評斷與模擬案情。如此撲天蓋地的報導評論,已使偵查不公開原則流於空談。

偵查不公開,乃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而之所以不能公開,乃因在偵查階段證據尚處於摸索與找尋階段,若有犯罪者尚未被查出,過早的將案件細節曝光,必使犯罪人有所準備,而可以有時間爲逃亡、湮滅證據,甚或想辦法使相關證人封口。而媒體對於犯罪事件鉅細靡遺的報導,亦可能會出現所謂模仿犯(copy cat),致使偵查工作更爲困難。當然,偵查不公開原則更重要的目的,即是在防止因媒體的大量報導,而使輿論被告產生未審先判的預斷。同時,此原則也在保護第三人,即目擊者被害人隱私權,以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干擾。

惟偵查不公開並非絕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爲維護公益合法利益,仍例外可公開。如犯罪人脫逃,爲使民衆加強警戒並防止被害,即有必要爲公開;又若犯罪人不明,則必須尋求大衆找尋,而可在不公佈偵查細節及維護被害者隱私權下,爲合理的公開。這不僅可適度解消民衆對於案件的疑慮,更可將流言四起的全民偵探遊戲,轉成是對治安真正有助益的全民協尋運動

所以,爲了更有效規範司法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去年五月,立法院即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制訂相關的辦法,司法院亦因此於今年一月公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訂不公開的原則與例外。並希冀藉由此規範,來使過往模糊不清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明確化,免使司法人員無所依歸,若因此有所違反,更應受相關的行政懲戒或刑事究責。只是如此的良法美意,卻在八里案中破功。

此次的八里雙屍命案,檢警機關在找尋證據屢屢遭遇瓶頸之際,媒體卻能繪聲繪影且意有所指的具體描述,實已讓人搞不清,這些資訊到底是偵查機關所泄漏,還是媒體本身的揣測與渲染。而這些雜亂訊息,不僅會干擾偵查工作,更使涉嫌者被貼上有罪標籤,所以,當法院不爲羈押併爲交保裁定時,輿論即會質疑法院是否縱放人犯,甚至是恐龍法官的指責,致使司法公信力大受打擊。又在如此高頻率的報導下,也會使案發現場周遭的居民、目擊者等人的日常生活受干擾,致使某些尚未曝光的目擊者對出面檢舉望之卻步。

而面對如此紛亂的現況,卻未見檢警機關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8款的規定爲適時的澄清,就算這些訊息非偵查者所提供,恐也難辭尸位素食之指摘,亦使剛修法不久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成爲具文,讓人感到突兀,更顯得諷刺。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