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交所得舊制房屋 多數所得額標準已提高
資誠(Pw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6日指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若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國稅局將依財政部頒訂「202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覈定所得額課稅,今年高價住宅、多數地區舊制房屋所得額標準皆提高。
洪連盛表示,2020年度經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近年個人交易高價住宅之所得稅申報覈定情形,該比例由2019年度15%調整爲17%,包括臺北市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千萬元以上房地、新北市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房地、雙北以外地區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房地。
至於非高價住宅則是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洪連盛指出,202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例如臺南市新市區今年適用15%、臺中市南屯區爲25%,兩地區都比去年調漲五個百分點、漲幅居全臺之冠。
另全臺非豪宅房屋有十個地區調升四個百分點居次,像桃園市新屋、觀音區8%漲到12%;有16個地區爲調升3個百分點,如彰化縣和美鎮、鹿港鎮從8%漲到11%;少數地區如高雄田寮或臺南東山維持8%、未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