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業務違規 廣東證監局對中信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出具警示函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5月10日,廣東證監局發佈了《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鵬、浦瑞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證監局指出,經查,中信證券作爲廣東泉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廣東國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客戶和供應商之間的關聯關係覈查不充分。二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真實性覈查不充分。三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覈中未關注到運輸合同與船艙計量報告對應的船運公司存在明顯差異。四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覈中未關注到銷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約定的裝貨港存在明顯異常。
廣東證監局稱,中信證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0號)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凌鵬、浦瑞航作爲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編輯 姜樊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