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證監局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12月18日,四川證監局發佈了關於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四川證監局發現川財證券存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個別項目盡職調查不充分,內部控制、風險控制有效性不足等問題。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川財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爲決定全文:

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個別項目盡職調查不充分,內部控制、風險控制有效性不足等問題。

上述行爲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條第一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三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我局將持續關注你公司相關事項整改落實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