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尼電子及相關責任人收警示函
北京商報訊(記者 馬換換 冉黎黎)7月23日晚間,東尼電子(603595)披露公告稱,公司於近日收到浙江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警示函顯示,東尼電子存在成本入賬不完整、研發費用覈算和存貨計價不準確的情況,導致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確。其次,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並披露關聯交易事項的情況,導致2022年年報和2023年半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確。最後,公司業績預告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更正不及時,公司於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預計2023年度實現歸屬淨利潤約爲-3.6億元至-3.2億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2023年歸屬淨利潤約爲-6.07億元。
浙江證監局表示,東尼電子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沈新芳、總經理沈曉宇、時任董事會秘書羅斌斌、時任財務總監鍾偉琴、董事會秘書翁鑫怡、財務總監楊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董事長沈新芳、總經理沈曉宇、董事會秘書翁鑫怡、財務總監楊雲對2023年半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確和2023年業績預告不準確、不及時負有主要責任。公司董事長沈新芳、總經理沈曉宇、時任董事會秘書羅斌斌、時任財務總監鍾偉琴對2022年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東尼電子、沈新芳、沈曉宇、羅斌斌、翁鑫怡、鍾偉琴、楊雲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後續浙江證監局將研判是否採取進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