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綠色金融商品的投資風險揭露
太陽光電在傳統的銀行融資管道之外,逐漸發展出新興籌資模式,例如透過網路平臺認購太陽能面板,在國內資本市場已蔚爲風潮。圖爲臺電澎湖智慧電網。圖/本報資料照片
歷經各方關注108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終於在農曆年前拍板定案。因爲政策不確定性而暫時觀望的產業與金融市場投資,乃至於離岸風場專案融資進度等,應可望在費率底定後重新啓動。確實離岸風電技術複雜與資本密集之特質,加上國內金融業對其相對陌生,因此過去一段時間以來投融資風險不斷地被搬上臺面討論,就是希望更能掌握離岸風電之風險全貌,以研擬可能的相對應措施。
相較之下,目標分配佔比較高的太陽光電,撇除全球模組價格劇烈波動的不確定因素,國內金融業尚能掌握相關成本資訊,評估技術也較爲成熟,機構投融資風險似已在合理控制範圍。也因此在傳統的銀行融資管道之外,逐漸發展出新興籌資模式,例如透過網路平臺認購太陽能面板,在國內資本市場已蔚爲風潮,但問題是投資大衆是否清楚其所購買商品之潛在風險?
認購太陽能板概念上類似歐洲風行許久的「公民電廠」,系將太陽能電廠包裝成小單位商品,通常以一片太陽能板爲出售單位,投資人繳付相對應金額後取得光電設備所有權,重點在於其所附屬之售電給臺電公司的權利,藉以按期獲得售電收益。
當然實務上擁有一座光電廠絕非只有購買面板如此單純,包含從設計、施工到維運,以及向能源局完成設備登記、與臺電簽訂電能購售契約、協調廠址租借等繁複作業細節,往往讓有意參與綠電投資者因此望之卻步。而市面上的網路認購平臺,就是強調全程代爲管理,投資人無須對電廠運維親力親爲。其理念近似於金融科技與共享經濟之結合,透過平臺募集小額資金挹注電廠,讓投資大衆得以輕鬆共享綠能收益。
儘管各平臺皆標榜在無風險事件發生的前提下,投資人得於未來20年間以固定費率賺取電費收益,但實際上各個平臺所設計的架構仍有些微差異,主流模式大致上可區分爲租賃、買賣及售後租回等三種類型。租賃模式系由平臺業者媒介投資大衆向電廠承租面板,同時收取管理費用以確認與監管電廠申設進度,但電廠本身仍持有面板所有權。另外兩類型的面板實質所有權人則爲投資人本身,換言之電廠所有權已分割移轉,平臺業者系透過代收付與合約管理制度,扮演媒合與代管運維角色。惟於售後租回架構下,平臺業者售出面板之同時向投資人租回,因此係以承租人身分負責維護電廠,此與買賣模式中平臺業者被賦予之委託管理角色又略有不同。
現階段多數討論仍偏重於認購太陽能板之投資報酬率,能否達到如平臺業者標榜之預期水準,端視電廠日照量是否充足、運維能力高低等。但更須留意的是綠電「看天吃飯」之高風險特質,若遭遇如風災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電廠抗災能力如有不足,最嚴重狀況將可能導致投資瞬間化爲烏有,恐將衍生更多投資爭議。
須知前述主流模式除租賃外,太陽能板所有權人仍爲投資人本身,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扣除保險賠付後之投資損失,平臺業者是否共同承擔尚有疑慮。因此如有不可預期之風險,衍生投資減損之有關爭議應循何種途徑處理仍待研議。此外,儘管平臺皆強調已投保產物保險以降低風險,但保障幅度、能否全額償付並未明確揭露,投資人無法從公開揭露資訊中窺得全貌,遑論於投資決策前瞭解掌握潛在風險。
曾有論者建議納入證券商品之規範,確實此類投資與證券化相似,亦即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加以整合包裝,並切割爲小單位商品向投資人出售。惟此類投資之購買標的爲太陽能板,而非購買「證券交易法」所定義之有價證券,且交易架構並不符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有關定義,如遇投資爭議恐難以適用證券化商品相關法規。至於其他近似模式還包含羣衆募資、基金平臺、網路借貸等,然而羣募、基金平臺並無涉及管理維護或風險處理,與資金媒介也有所區別,是以該些募資平臺之適用法規亦恐難以完全套用。
2015年蘇迪勒、2016年尼伯特颱風皆曾釀成國內光電案場鉅額損失,自此之後雖較爲少見,此固然與國內電廠抗災能力逐步強化有關,但平心而論近年尚稱風調雨順,少有強烈風災侵襲也是災損較少主因。惟依據中央氣象局統計,每年約有3至4個颱風侵臺,面對無法預知的大自然仍需抱持謹慎態度,針對綠電投資商品之可能風險,儘早釐清有關法規架構與爭議解決機制,以使我國綠色金融之推動環境更臻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