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轉租新規 留意四重點

內政部日前公告最新「轉租定型化契約規定」,明確規範包租業者(二房東)與房客契約,共四大重點。 聯合報系資料照

內政部日前公告最新「轉租定型化契約規定」,明確規範包租業者(二房東)與房客契約,共四大重點,包含:須依臺電電錶收取電費、保障租客可查詢電費資訊、房客提前終止租約規定、不得約定承租人不能申請租金補貼。

內政部官員表示,相關規定已經生效,可保障房東、二房東、房客等各方權利。即便房客向包租代管業者承租,若發現業者違反規定,可向地方地政或消保單位提出申訴,業者若不改正,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限期仍不改正者,還可加重處5萬至50萬罰鍰。

轉租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新修正 圖/經濟日報提供

內政部今年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自今年7月15日開始,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都將全面適用租屋電費新制規定;同時內政部着手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透過包租代管業者租屋的租屋族,同樣可適用租屋電費新制。

內政部日前公告最新轉租定型化契約規定,針對電費部分,明確規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包租業不得額外收取。

爲確保包租業者對於電費資訊公開透明,在強化包租業者的義務與責任部分,明定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包租業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也可向臺電申辦查詢租賃期間有關電費資訊。

過去租客想要提前終止契約時,常會受制於因未達到「難以繼續居住」,所以與房東多有糾紛,爲了保障租客提前終止租約的權益,特別比照租屋定型化契約規定,刪除這項規定,減少相關爭議;另外,在「不得記載事項」中,也明確規定,即便是包租代管業者,也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可申請租金補貼,全面保障租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