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注意!KPMG提醒留意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新規
「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在最近一次所得稅法修正有了大變革。
修法前,房屋租金支出是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同一申報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未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扣除數額以12萬元爲限。
修法後,「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舉扣除額」項目修改爲「特別扣除額」項目,且調高扣除額上限金額爲18萬元,但同時增加排除有屋族、排富及排除取得補助金額等規定。
新法對於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2、適用課稅稅率20%以上;3、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4、按20%課徵基本稅額的對象,即使未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且符合租屋供自住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規定,仍不可申報扣抵。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遊雅絜指出,新法實施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所得稅時,民衆如要申報承租自住房屋的租金支出扣除額,應考慮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是否有房屋。
遊雅絜舉例,以薪資所得200萬元、年租金18萬元在外租屋的單身自住族爲例,今(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母親(未滿70歲)列爲受扶養親屬,無須特別考量母親名下是否有房屋,只要未列報購屋借款利息,選擇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即可在限額12萬元內,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但新法下(114年5月申報適用),將名下有房子之母親列爲受扶養親屬,計算後應納稅額爲127,900元,與未將母親列爲受扶養親屬,同一年度的應納稅額爲119,100元,反而較高。
遊雅絜提醒,實務上,父母如有多位子女時,父母被哪一位子女列爲受扶養親屬,多爲協調產生◦由於租屋族在所得稅法修正後與修法前的規定有所不同,除了考量自身條件之外,還須多考慮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是否有房屋,建議評估時,應留意新法規定,依個別情形加以試算,才能節省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