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男子爲錢刀捅他人致死後逃跑
起 訴 書
銀檢二部刑訴〔2019〕1號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01111973********,回族,小學文化,個體從業者,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住銀川市金鳳區**小區**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銀川市公安局金鳳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經本院批准,被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銀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銀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於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後在金鳳區安怡家園E區西門口與人聊天過程中,與酒後回家的納某甲相遇,二人因多年的債務糾紛發生爭吵、撕打,被拉開後,被告人王某到其停放在小區內的寧AE498R車後備箱拿出一把單刃匕首,走到納某甲、納某乙跟前,持刀將納某乙致傷,並捅刺納某甲的左頸肩部、左胸部等部位。後保安馬某某奪掉被告人王某手中的刀,王某逃離現場。被害人納某甲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納某甲系因心臟、肝臟、左鎖骨下靜脈破裂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納某乙身體所受損傷程度評定爲輕傷二級。
4、鑑定意見;
6、被害人納某乙陳述;
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某持刀捅刺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於銀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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