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上門強姦同村男子妻子,對方一開始未反抗...

(原標題四川男子上門強姦同村男子妻子對方一開始未反抗...)

被告人鄒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519**********,彝族小學文化四川省會理縣人,住會理縣**鎮**村*組**號。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1月23日被會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20年2月1日被會理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會理縣看守所

本案由會理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鄒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上9時許,被告人鄒某某與被害人郭某甲的丈夫楊某某一起到同村村民保某某家喝酒。23日凌晨1時許,鄒某某離開保某某家,知道楊某某還在保某某家喝酒,只有楊某某的妻子郭某甲一人在家,便產生強姦郭某甲的想法。郭某甲因給其丈夫留門而未將門上鎖,鄒某某到郭某甲家大門推開,直接到郭某甲的臥室,用手機屏幕光亮發現郭某甲在牀上熟睡,便脫去鞋子爬進郭某甲被窩,對郭某甲的身體進行撫摸,郭某甲以爲是自己的丈夫便沒有反抗,鄒某某便脫去自己和郭某甲的褲子,實施強姦。郭某甲發現不是其丈夫後,給鄒某某一耳光,並將其推下牀,藉助手機光亮看見是本村村民鄒某某時,鄒某某一邊道歉一邊穿好褲子,迅速逃離郭某甲家。郭某甲隨即向家人哭訴,並向縣公安局報警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郭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涼山州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報告

6.現場勘驗筆錄及圖片;

7、視聽資料:同步錄音錄像光碟四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鄒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鄒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本院爲打擊犯罪,保護婦女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