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保山,男子用安眠藥令女子失去意識並將其強姦

(原標題事發保山男子安眠藥女子失去意識並將其強姦

被告人石傳樹,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421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縣,住雲南省騰衝市**鎮**社區**小區**號**樓出租房因涉嫌強姦罪,經騰衝市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1月17日被騰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強姦罪,經本院 ,於2020年1月26日被騰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雲南省騰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傳樹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20年4月30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石傳樹以協商女兒石某某撫養問題爲由,要求張某某到其租住的騰衝市騰越鎮山源社區茶苑小區7號3樓商談, 2020年1月17日1時許,被害人張某某到被告人石傳樹租住的房屋後,被告人石傳樹哄騙被害人張某某服下混有“氯安定”成分的安眠藥湯汁,在張某某失去意識、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強行與張某某發生性關係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視聽資料

本院認爲,被告人石傳樹違背婦女意志,對被害人使用藥物,致使其不能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