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中正臺夜市」佔國土案 國財署提告勝訴拿回3438萬元
中正臺夜市長期佔用國有土地,國財署提告要求返還租金不當得利勝訴,獲賠3438萬元。(邱立雅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指控所管理的中正臺夜市,遭到新竹市攤販協會佔用,要求返還從2017年7月開始期不當得利,共計6236萬3262元。新竹地院審理後,扣除部分土地面積,判協會給付3438萬9735元。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控訴,新竹市攤販協會佔用國有土地面積合計3052平方公尺,作爲新竹市中正臺觀光夜市之通行空間及營業區使用,還收取管理費,且爲房屋納稅義務人,足認被告無權佔用係爭土地之事實明確。又中正臺觀光夜市入口設有大門,四周設有圍牆與外面道路區隔,爲店面間水泥地通道,部分鋪設鐵板以供通行,還設置垃圾子母車,供消費者及攤販放置垃圾,可認新竹市攤販協會確有佔用該部分土地。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要求新竹市攤販協會返還2017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共計6236萬3262元。
新竹市攤販協會則辯稱,土地是新竹縣政府在1972年安置而佔用該筆土地,與新竹縣政府間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後於1982年7月1日新竹縣轄市改製爲省轄市新竹市後,該使用借貸關係由新竹市政府承受。被指佔用的水泥通道、水泥地屬開放空間,得由不特定多數人自由進出、停放車輛,供公衆通行,與公共廁所相同,均屬供公衆使用性質,無佔有事實,不應計入佔用面積計算。
法官調查後,發現該筆土地所有權人爲中華民國,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爲管理者,並早於1957年間即登記接管。此外,新竹市攤販協會並未提出其他舉證,以證明其佔用土地系具正當權源。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提起訴訟後,將夜市範圍內之中正臺、廟、廁所、停車空地等面積扣除不計,計算出新竹市攤販協會實際佔用土地範圍,面積合計應爲1683平方公尺。新竹地院法官計算計算,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得向新竹市攤販協會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爲3438萬9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