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衛生局居隔書未告知提審權利 老師提告國賠獲勝訴

在雲林任教的何姓男子雖新冠肺炎採檢陰性,但仍被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通知居家隔離4天。事後,他以衛生局未盡告知提審義務,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請國賠之訴求償10萬元,法官審理後判賠5000元。(本報資料照片)

2022年3月在雲林任教的何姓男子接觸到校演講講師,後因講師確診新冠肺炎,他雖採檢陰性,但仍被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通知居家隔離4天。事後,何男認爲,居隔屬拘禁行爲,衛生局未盡告知提審義務,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請國賠之訴求償10萬元。簡易庭審理後,認定衛生局侵害何男的「意思決定自由權」,判賠5000元。此案可上訴。

何男主張,衛生局的居家隔離通知書,請他於2022年3月21 日至24日在臺南市中西區住家隔離,禁止外出。鑑次禁止外出的隔離處分屬拘禁行爲,通知書應依提審法的規定,告知他得聲請提審,此爲公務員的義務,以便他尋求司法救濟,但居隔書僅記載緩不濟急的訴願救濟方式,未盡提審告知義務,實已違憲違法。

何男指出,衛生局侵害他「即時聲請法院提審權利」及「是否聲請提審的意思決定自由」,導致他受到損害,經向衛生局請求國家賠償被拒絕,對方以居隔書的格式是衛生福利部製作,但仍無解於他被拘禁的事實,以及提審法的適用並非衛福部得以限縮解釋的範圍;更何況,他於2023年1月確診後收到的隔離通知書,即有提審權利告知,足證居隔書沒有記載提審救濟規定,衛生局有重大過失。

衛生局則認爲,何男因與新冠肺炎確診個案有相當接觸,該局依《傳染病防治法》以居家隔離通知書通知他居家隔離,並載明如有不服得提起訴願,於法有據,並無不法;且「救濟方法告知」並非行政處分,難認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何況未告知資訊並未剝奪其聲請提審權利,何男仍可聲請提審,也可依訴願法規定申請停止執行處分。

法官指出,何男因未被告知有聲請提審的權利,導致他只能接受「居家隔離」,若要爭執行政處分合法、妥當,也只能以書面緩不濟急地提出訴願,已侵害何男的意思決定自由權。

法官還說,何男自陳居家隔離的原因是工作上接觸到確診者,經確診者通報導致,若聲請提審,在當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依《傳染病防治法》所訂的防疫措施下,遭法院駁回聲請的可能性極高,如同何男提出諸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新冠肺炎隔離者聲請提審,「0件」法院釋放受拘禁人可知。

法官強調,何男於居家隔離期間,雖人身自由受有限制,但與集中隔離者仍有差別,更與在監所、精神病院、收容處所內受逮捕、拘禁人行動自由喪失有極大差異;且不乏居家隔離者可遠距上班、在家辦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未違反隔離規定,也得申請防疫補償。前述未盡告知權的「後續影響」,與本件有顯著差異,原告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以5000元爲適當,逾此請求則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