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機師喝1杯雞尾酒遭開除 他提告勝訴華航提再審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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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機師4年前與美國飛行教練餐敘時敬酒,喝了1杯雞尾酒華航開除,他不服提告,歷審判決華航不符合最後手段原則,判決僱傭關係存在、華航須從2016年起給付黃男薪資確定。華航不服提再審遭駁回。

黃男提告主張,他在2014年10月與華航籤立訓練協議,由華航出資供他到國外接受飛行訓練,2016年4月18日他完訓考覈合格後與華航簽約擔任試用副機師,每月薪資3萬6000元,但華航卻以他結訓後與教練餐敘敬酒終止僱傭契約,他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華航表示,黃男接受訓練期間,先在2015年12月份聖誕假期在宿舍飲酒、喧譁,2016年4月8日餐敘中飲用雞尾酒1杯,他違反職前訓練協議、紀律公約全面禁酒命令,不符合機師任職標準,終止僱傭關係沒有權利濫用的情形

歷審認爲,黃男受訓完畢考覈合格後,向教練敬酒而飲用雞尾酒1杯,顯未達酗酒程度,亦非於執行任務時所爲,沒有違反情節重大,非予解僱不可,判決僱傭關係存在且華航要從2016年5月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給黃男,華航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華航以確定判決錯誤適用勞基法規定,且黃姓副機師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聲請再審,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再審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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