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中正臺夜市佔用國土 國產署提告判還3438萬
曾經是新竹逛街勝地的新竹市中正臺觀光夜市,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指控,該夜市管理人新竹市攤販協會,長期佔用國有土地向攤商收取管理費,扣除中正臺、廟、廁所、停車空地等約有509坪,2017年迄今,不當得利3438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協會屬無權佔有,判協會償還國產署3438萬元。
國產署中區分署控訴,其所管理的新竹市國有土地,遭新竹市攤販協會無權佔用,面積合計3052平方公尺,約923坪,作爲中正臺觀光夜市通行空間及營業區使用,協會還收取管理費,併爲房屋納稅義務人,該協會無權佔用土地事實明確,應返還自2017年7月至今年4月租金不當得利,總計約6236萬元。
新竹市攤販協會主張,依新竹縣政府函文,協會在1972年間遭當時新竹縣政府安置而佔用該土地,與新竹縣政府間成立使用借貸關係,被指佔用的通道、水泥地屬開放空間,均屬供公衆使用性質,協會無佔有事實,非協會或攤商所設置,早於遭安置時即已存在。
法官調查,該土地所有權人爲國家,國產署爲管理者,早於1957年即登記接管,協會未提出其他舉證,證明佔用土地具正當性,認屬無權佔有。
法官計算,扣除夜市範圍內之中正臺、廟、廁所、停車空地等面積,協會佔用面積合計1683平方公尺,估算佔用期間租金不當得利約34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