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破!互聯網平臺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
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共六章24條。《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諸多基礎性概念,對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予以營業額和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特別考量。也對廣受批評的“大數據殺熟”、“搭售”、“二選一”作出分析界定。
奠定平臺經濟競爭
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鍾剛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首先確認了很多平臺經濟領域的基礎性概念,包括平臺、平臺經濟、平臺經營者等,以及相關市場的具體參考因素,規定了可以不明確界定相關市場的情形,奠定了法律視角下平臺經濟領域競爭評估的基本概念框架。
在對相關市場的界定上,《徵求意見稿》規定,在特定個案中,如果直接事實證據充分,只有依據市場支配地位才能實施的行爲持續了相當長時間且損害效果明顯,準確界定相關市場條件不足或非常困難,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直接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了壟斷行爲。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團隊表示,這實際上突破了傳統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的“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濫用的認定”的模式,以解決互聯網行業中明顯的濫用行爲很難依據傳統認定模式被查處的問題。
在對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上,《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將營業額和涉及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納入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範圍。
斐石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周照峰向記者表示,實際上,《反壟斷法》從來沒有規定VIE架構的交易可以不用申報,但是現實中大量涉及VIE架構的交易都沒有申報。“這是明顯不合法的解釋,但是以往的實踐給企業造成了錯誤的理解,因此本次《徵求意見稿》澄清了之前的錯誤做法。”
“指南是指導性文件,作用在於更好地指引執法機構按照指南中的細化內容去實際實施《反壟斷法》中的落地事由。”鍾剛說,最終評估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還是要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對企業合規確實提出新的要求,但從專業角度來說沒有本質改變法律的要求,只是在具體實施中提出了呼籲和要求,還並沒有轉換成法律層面的義務。市場對平臺發展的擔心並不一定反映了真實情況。
推進平臺經濟
反壟斷進程
對於“大數據殺熟”、“搭售”、“二選一”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爲,《徵求意見稿》做出了詳細規制,明確了市場支配地位分析認定依據,並對“不公平價格行爲”、“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以及“差別待遇”等行爲的認定進行了場景化的細化。
針對普通消費者更爲關注的“大數據殺熟”,《徵求意見稿》明確,分析是否構成差別待遇,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二是基於大數據和算法,對新老交易相對人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三是實行差異性標準、規則、算法;四是實行差異性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
“不過,《徵求意見稿》也規定,如果平臺經營者是針對新用戶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則可以不被認定爲差別待遇行爲。”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團隊在解讀這份文件時表示。
“搭售”是普通消費者的另一困擾。《徵求意見稿》列舉了五類可被認定構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爲,包括利用格式條款、彈窗、操作必經步驟等交易相對人無法選擇、更改、拒絕的方式,將不同商品進行捆綁銷售;以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等懲罰性措施,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其他商品等。
對於部分電商要求入駐商家只能在該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同時在其他平臺經營的“二選一”問題,《徵求意見稿》通過重點考慮平臺經營者通過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以及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來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多家互聯網平臺曾因“二選一”產生糾紛,部分企業此前亦對於“二選一”等話題進行過迴應。例如,在去年烏鎮互聯網大會上,拼多多聯合創始人達達曾表示,“二選一”的過程中,獲益的只有大平臺本身,而受損的則是消費者和千千萬萬個商家。商家對於“二選一”的容忍已經繃緊至極限。在當下的市場和行業競爭環境下,壟斷的道路已經徹底封閉。新的消費趨勢變化一定會影響新零售渠道的變化。拼多多對電商行業生態趨勢的判斷是“共生共贏”,強權無法持續,共生才能長存。
鍾剛指出,《徵求意見稿》特別明確細化了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的規制,細分了不同的濫用行爲主義進行解釋和列舉,包括“大數據殺熟”、必需設施理論的適用問題、正當理由的認定問題等,對實踐有很高的指導價值。同時,可以看到,文件對壟斷行爲進行場景化的細化,已經涉及數據、技術和算法等對協議行爲認定的衝擊和具體形式的改變。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平臺經濟領域內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爲的具體表現作出規定,並要求行政機關制定涉及平臺經濟領域市場主體活動的規章等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平臺企業應做好
反壟斷合規管理
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的出爐,對互聯網平臺企業意味着什麼?截至記者發稿,尚未有互聯網平臺頭部企業就該徵求意見進行公開回應。此外,多家互聯網企業向記者表示,由於意見剛剛出爐,暫不對此進行迴應。
值得一提的是,除平臺經濟領域,汽車與原料藥行業此前也出臺了專門的反壟斷指南,併成爲執法部門重點關注對象。去年6月,汽車業反壟斷協議“出手”,市場監管總局對長安福特實施縱向壟斷協議,依法處罰約1.6億元。
在反壟斷監管趨嚴背景下,互聯網平臺企業應該怎樣應對?戰略與合規專家丁繼華表示,在反壟斷合規經營方面,平臺型企業應從要我合規到我要合規轉變,主動建立合規管理體系,積極做好反壟斷合規管理。這就包括公開承諾、建立組織與制度體系、識別與監測反壟斷合規風險、制定流程與操作指引、加強反壟斷培訓、完善內部諮詢與舉報機制等。
《徵求意見稿》指出,平臺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排他性協議,可能構成《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一位小平臺運營商告訴記者,“相關企業必須從行爲層面遵守新規,但這勢必會對經營產生影響,比如反‘大數據殺熟’可能對電商及在線旅遊平臺的影響較大。但從另外一個角度,平臺經濟反壟斷在一定程度上能激發整個互聯網行業的創造力,保護中小規模的創新型企業。目前國內還不會出現如美國拆分巨頭的做法,但反壟斷手段可能會繼續加碼,未來或許會在行業併購等方面做出相應限制,鼓勵行業充分競爭。”
除了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監管部門近期還陸續公佈了《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規範促銷行爲暫行規定》《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旨在規範線上經濟的發展。11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召開規範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京東、美團、阿里巴巴、字節跳動、滴滴、快手、拼多多等20多家主要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表參會。該會議亦明確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強化自我約束。(記者 江聃 賀覺淵 張騫爻 李曼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