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網聯汽車上路再鬆綁
自2018年4月,工信部、公安部和交通部聯合發佈《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以下簡稱《測試管理規範》)以來,我國已累計開放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道路超過2000公里,發放測試牌照400餘張,道路測試總里程超過200萬公里。但隨着技術變革的日新月異,產業需求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爲營造更好的測試示範環境,共促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生態健康發展,近日,工信部會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組織行業機構、重點企業等開展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的修訂,並正式公開徵求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相比之前的《測試管理規範》,爲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處調整,不僅由此前的29條規定增至38條,更增加了示範應用、高速公路測試、測試互認等更有利於產業落地應用的規定。毋庸置疑,《徵求意見稿》的發佈標誌着我國對智能網聯汽車的政策支持再往前邁了一大步,但業內人士指出,光有這些恐怕還不夠,一方面,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需要進行一定的修改或完善;另一方面,行業的相應標準也應當儘快建立,否則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始終只能遊走在法規和標準之外的“灰色地帶”,難以獲得更大、更廣的測試範圍,也無法更好地實現商業化的真正落地。
出於安全等方面的考慮,智能網聯汽車在進入公共道路交通環境前,需要通過模擬仿真、測試區(場)測試等多種手段模擬各種道路交通場景,並對其在不同場景下的功能和性能特別是安全性能進行必要和充分的測試評估。當前,道路測試已經成爲各國適應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及產業發展而採取的普遍做法,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通過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或頒佈新的法案,給予自動駕駛汽車合法地位,消除道路測試、試點示範應用甚至商品化應用面臨的法律障礙。
“智能網聯汽車仍處於產業發展的前期階段,需要從政策角度加大培育力度、營造生態環境、提升服務能力,爲產業未來發展預留創新空間。”工信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修訂《測試管理規範》旨在從管理的角度提前採取針對性的準備措施與方案,爲後續建立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註冊、使用及營運管理提供參考,同時也爲即將到來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規模化、商業化應用奠定基礎。對比《測試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在道路測試基礎上增加了對示範應用的要求,明確了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和測試區(場)的定義,還將適用範圍進一步由限定道路擴展到限定區域,並首次將高速公路納入可作爲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道路的範疇中。
“《徵求意見稿》順應頭部企業技術發展步伐,強調示範應用,同時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放高速場景,體現了對商業落地的支持。”北京智能車聯產業創新中心常務副總經理吳瓊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事實上,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在積極推動智能網聯汽車路測和示範應用,但尚缺少統一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測試範圍和示範應用進行了定義,可以引導各地智能網聯汽車示範應用的合規化。同時也能進一步激活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市場。吳瓊進一步指出,文件還強調了上路測試應通過第三方測試,第三方測試應對測試結果負責,體現了對道路其他參與者的安全保障。
放開高速公路測試爲企業“解了渴”
一直以來,高速公路都是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中的一大“痛點”。由於道路參與者不多,路況相對較好,道路場景相對簡單,因此高速公路一直被業內認爲是最有希望較早落地高級別自動駕駛技術的重要場景之一。但我國道路交通法規定,持測試牌照的試驗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而目前自動駕駛測試車輛只能申請到試驗車牌照,部分地方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規定,自動駕駛車輛不得在城市快速路和環路上測試,這些都讓一些希望推動高速公路自動駕駛技術落地的車企有心無力。
如今,《徵求意見稿》明確可以在高速公路上開展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無疑爲一部分企業“解了渴”。但具體到落地,有業內人士認爲仍存在法律法規層面的阻礙。“由於高速公路是全封閉、中央隔離的道路,路況不太複雜,又是實際車輛行駛環境,可測試場景組合屈指可數,因此被視爲理想的實地測試場地。”但該人士直言,高速公路進行自動駕駛技術測試尚缺乏法律支持和保障,儘管有些省市出臺了允許自動駕駛的法規和政策,但這些法規僅適用於城市道路。事實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提出,“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試車。”《公路法》第五十一條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中也明確,“禁止將公路作爲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對此,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國汽車戰略與政策研究中心相關負責人建議,可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或解釋,採取有條件允許的方式,對智能網聯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試車以及在公路上檢驗車輛制動性能提出相應規範條件,或者在適用上對智能網聯汽車給予豁免。由於智能網聯汽車的算法可靠性與道路測試的測試場景、測試方法等直接相關,該負責人認爲,可適當擴大測試場景範圍,在條件合適的地區開放全區域測試,不斷豐富道路測試場景。
支持測試結果互認減少重複測試爲企業減負
針對業內感到“頭疼”的測試互認難題,《徵求意見稿》也對原《測試管理規範》中規定的自動駕駛通用測試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完善,以自動駕駛場地測試的基礎通用項目作爲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前的前提條件,並進一步提升管理規範對於面向不同場景自動駕駛功能技術方案的匹配性和適用性,降低異地測試結果互認難度、減少重複測試負擔。
“《徵求意見稿》通過支持測試結果互認,將在支持規模化測試與示範應用方面起到促進作用。”吳瓊同時表示,“測試互認的基礎是標準規範,因此還需要加速相關技術測試標準規範和示範應用標準規範的出臺。”
廣東深圳市奧途智能網聯汽車創新中心主任羅躍輝也持同樣的觀點,在他看來,目前各地測試互通和互認最大的困難在於法規和標準不一致。據瞭解,由於不同測試區的標準不統一,企業要根據不同的標準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準備,例如積累足夠的測試里程和數據,但這些工作對車企來說實際意義並不大,很多都是耗時費力的“無用功”。“只有分階段、分層次地建立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的統一標準,實現不同地區間的測試互通互認纔有意義。”羅躍輝強調,測試標準的統一包括路側、車側以及接口、通信協議和數據交換規範等多個層面。
值得一提的是,從2016年開始,法國、丹麥、德國、日本、韓國和新加坡等多個國家均採取了積極措施,修訂現行法律法規或出臺新法案,標準制定工作也在陸續推進過程中,爲智能網聯汽車特別是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提供了條件,營造了更有利於技術創新的氛圍和環境。如何在確保交通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進一步爲自動駕駛技術提供法規和標準方面的保障與支持,已經成爲管理部門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本報記者 施芸芸 《 中國汽車報 》(2021-02-01 01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