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通報興業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
(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關於興業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情況的通報)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佈2021年第12號通報《關於興業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了對興業銀行消保情況檢查發現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相關問題。
《通報》指出,該行存在默認勾選信用卡自動分期起始金額、適當性管理落實不到位、向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客戶搭售人身意外險以及代銷保險業務中欺騙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等6類違法違規問題。
一是爲增加信用卡分期業務收入,默認勾選自動分期起始金額,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興業銀行“立享卡”信用卡業務自動分期起始金額爲5000元、10000元、20000元等三檔,爲增加信用卡分期業務收入,該行將“立享卡”自動分期起始金額調整爲默認3000元,客戶辦卡時無法選擇其他分期起始金額。根據該行規定,客戶可通過客服熱線修改自動分期起始金額,但在申請表及線上渠道申請頁面未向客戶提示。
二是適當性管理落實不到位,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興業銀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控存在缺陷,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失真,適當性管理落實不到位。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興業銀行櫃面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中,7648名客戶年齡選項失真,導致部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高於實際等級。經抽查,部分65週歲以上高齡客戶購買了高於其實際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級的產品,涉及2303.6萬元。比如,2019年3月,1名65歲消費者在該行泉州津淮支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中勾選年齡“E、26歲-50歲”,使風險評估結果由C5改爲C6,並認購了高於其實際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級的信託產品。
三是代銷保險業務中欺騙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興業銀行在代銷保險時,存在欺騙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等違法違規問題,信用卡中心以及北京、上海、南昌、海口等地分支機構較爲突出。比如,興業銀行銷售中意人壽“樂安逸(B款)”消費型意外保障計劃時,銷售人員稱該產品的醫藥費報銷“兩邊拿錢,跟醫社保不會衝突”,與監管備案的保險條款不符,誇大保險責任,欺騙投保人。
四是以存款作爲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廣州管理部、東莞分行、惠州分行在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業務時,要求借款人提供存單質押或簽訂保證金協議。比如,2019年3月12日,東莞分行在某客戶《信用項目審批通知書》中,要求“以借款人在我行開立的自動轉存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50萬元作質押,質押期限3年”,在客戶提供50萬元定期存款質押後,東莞分行向其發放住房按揭貸款。
五是向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客戶搭售人身意外險,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興業銀行杭州、南寧、昆明、廣州等11家分行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業務時,在貸款發放前後數日內向客戶銷售了新華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人壽)的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率均高於一般人身意外險的數倍,涉及6205筆。
六是通過預收保費、超基準費率收取保費等,爲保險公司和本行牟取不正當利益。興業銀行杭州、南寧、昆明、廣州等分行向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客戶銷售新華人壽、人保人壽的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時,提前預收超過保單約定保險期間的保費,爲保險公司和本行牟取不正當利益。預收保費433.02萬元,涉及761筆,興業銀行取得手續費收入120.86萬元。
興業銀行杭州、廣州等分行向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借款人銷售新華人壽、人保人壽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時,超過監管備案的基準費率收取保費596.98萬元,涉及2111筆,興業銀行取得手續費收入167.74萬元。
《通報》指出,興業銀行上述違法違規行爲,嚴重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基本權利,中國銀保監會將嚴格依法依規處理。《通報》要求,銀行業保險業要引起警示,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審慎合規開展業務,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以及《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消保行爲監管要求,從董事會、管理層到各分支機構,自上而下高度重視,層層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