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E劇場/兄長把母親財產都送給身障弟弟 擔心一筆贈與稅
母親擔心死後無人照顧罹患小兒麻痹症的幺子,曾諮詢律師建議將其未來身後的保險金、房產與現金存款,可以先立妥符合法令的遺囑。但這位母親希望三個兒子能夠和平處理遺產及稅務,避免手足關係破裂,於是在臨終前她緊握着長子的手,交代後事。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
阿明是一間餐廳老闆,他和當公務員的大弟生活都很穩定,但他們的小弟從小不幸得了小兒麻痹症至今未婚,所以40多歲還是和母親一起住。
他們母親在2個月以前過世了,母親臨終前,一再交代阿明要照顧小弟,阿明握着母親的手,流淚向母親保證,一定會盡力照顧弟弟。
母親過世後,留下1間市價1千5百萬的店面和3百萬存款。而媽媽的部分保險金已指定受益人爲小弟。
阿明和大弟討論,爲了讓小弟生活有保障,決定將遺產都留給小弟,於是3人寫了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將店面和存款都分給小弟,阿明和大弟只象徵性地分了1萬元的現金存款。
但阿明有天突然想到,遺產約1800萬,照理說3個繼承人,本來應該可以各分到6百萬,但他和大弟只分1萬元,幾乎等於將他原本可繼承到的599萬「贈與」給小弟。
他開始擔心,國稅局那些厲害的稽查員們,會不會哪天突然要他繳贈與稅?
繼承,是自被繼承人死亡那一瞬間即開始,由全體繼承人取得遺產,在未分割遺產之前,遺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1151條) 。
理論上,每位繼承人對遺產都有法定應繼分(每位繼承人可以分到的財產比例),若是以應繼分爲基礎的分割,應該是最公平最無爭議的。
但實務上,常因各種因素,各繼承人協議分割後獲得的遺產,彼此間會有些落差,而自願分到較少遺產的繼承人,本意上「可能」有贈與遺產給其他繼承人的意思。
以本案例言,阿明和大弟本來都可以分到600萬的遺產,但最後只有象徵性的拿1萬元,而這種情況,是否應該要課徵贈與稅呢?
由於贈與稅性質上,只是遺產稅的補充稅,因遺產本來就會課遺產稅,所以理論上,這些財產在繼承關係下的第一次財產移動,都不應該再課稅,否則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而且,民法上雖有法定應繼分,但並未限制繼承人之間只能用應繼分來分割遺產,所以若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公平」的分割,應只能視爲應繼分的協議改變,而不須再與各繼承人原來的應繼分相比較而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對於這個問題曾作出解釋,也是認爲繼承人之間,無論如何協議分割遺產,都不需要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7年臺財稅35311號函)。
因此,阿明可以不用擔心被課徵贈與稅了。
臺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
《ETtoday保險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劉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保險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的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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