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法制化近完成 逐條審議僅餘部分爭議

▲立委黃國昌(左),詢問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右)。(圖/翻攝自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頁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1日審理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法制化議題,委員間已經達成共識,決定製定專章並逐條審議。而這次審查會中,對於大部分條文均有方向,但相關的細節,例如依照重罪限制、通知當事人方式等等細節,仍有爭議,需等待協商結果

本次委員會總計討論立委段宜康等18人、立委蔡易餘等16人、立委尤美女等23人、立委周春米等26人等,多份「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則上,目前委員間已經達成共識,希望在《刑事訴訟法》中制定專章,規範限制出境、限制出海、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的問題。另外也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希望能在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後,一併修正該法之施行法,解決目前已經遭限制的人民,在新修正的條文間適用問題。

不過會議一開始,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就對列席的法務部、司法院提出質疑,認爲不管是否通過條文,這些限制對於真正有能力被告而言,不具任何意義。他舉出花蓮縣長傅崐萁爲例,認爲傅的案件纏訟10多年,會不會因此潛逃,還很難說。「院長(指前立法院長劉松藩)都跑了,一個縣長還在乎什麼?」所以他希望法條設計,要將現實狀況反映,纔有意義。

即便黃國昌提出質疑,委員間仍有共識,認爲限制出境法制化乃必要工作,務必儘快修法通過,並進行逐條審議的工作。議程中,委員間對於限制出境的大方向,例如觸犯重罪者應予限制、遭限制者應收受法院或檢方正式通知、限制出境出海必須訂有期限等大方向均有共識。

委員間雖有共識,但對於細節仍在討論。例如同意重罪予以限制,但是否需附加「相當理由」或「有事實足認」、抑或其他要件?遭限制者收受正式通知,但若爲偵查中案件,是否會造成被告提防而有使偵查案件曝光之疑慮?限制出境或出海需明訂期限,但期限究竟爲多久?採8年、5年,或者偵查中8月、得延長爲16月等細節仍未取得共識。最後召委段宜康決定暫時擱置有爭議條文,待協商後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