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櫃證交所得要課稅 家族企業受影響
立法院於30日三讀通過《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修正案》,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列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資誠(PwC)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會計師洪連盛指出,未上市櫃股票爲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包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
有關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等,洪連盛表示,將由財政部與經濟部訂定辦法,若參考現行產創條例23-2條子法規定義,需符合三大條件,首先是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第二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第三爲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洪連盛認爲,修法影響對象主要是家族控股公司、投資公司的股東等,因個人持股控股化的稅負成本將會大增,他建議,企業要盤點未上市櫃股權狀況評估潛在稅負影響,並善用基本所得稅額每年670萬元免稅額度,分年買賣,進行必要的股權架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