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 要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 5月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投資人於111年度出售前揭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且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新臺幣670萬元者,今年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有關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課稅,須留意三重點:

(一)計入課稅時點:交割日所屬年度。

(二)所得額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

(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以每股新臺幣12元購買乙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1年2月18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爲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1年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791.15萬元(2,000萬元-1,2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後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即有適用,因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請投資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並計申報納稅,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