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言論自由 侮辱職務罪違憲

楊蕙如在日本關西機場事件率網軍污衊駐大阪辦事處,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判刑5月定讞,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條文部分違憲。 記者王聖藜/攝影

楊蕙如與網軍下線蔡福明被判有罪確定的案子,憲法法庭昨天廢棄併發回高院。楊蕙如表示,對憲法法庭的結果都尊重。

刑法第一四○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號判決共有五名聲請人,其中彰化地院申股法官就聲請了六件,憲法法庭並十案審理。楊蕙如主張法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言論自由、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憲法法庭認爲應限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判決理由指國家對涉及公共事務的言論,應儘可能保持中立,容許各種內容或觀點在言論市場中論辯、競爭,尤其是針對國家機關、政府施政或公務執行等公權力的異議或反對言論,更應給予最大的保障,避免威權統治期間用刑罰箝制言論的慘痛經驗。

憲法法庭表示,妨害公務罪目的是在保障公務執行、不是個人法益,屬於個人法益性質的社會及名譽人格,非侮辱公務員罪所保障。憲法法庭認爲,侮辱公務員罪是要確保公務執行,立法正當,但爲避免公職威嚴空泛、抽象,作合憲性限縮解釋。

楊蕙如犯的「侮辱職務罪」,憲法法庭認爲是屬「對事不對人」言論,用刑罰制裁的寒蟬效應比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還大。憲法法庭認爲,人民對政府機關提出異議、批評,具監督施政、促進民主重要功能,民主國家不僅不應禁絕,還是憲法言論自由的核心保障範圍,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的職務行使,就算用語刻薄、粗俗,仍受保障。憲法法庭認爲,公然侮辱職務言論不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就算只處以罰金刑,也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說明,侮辱職務罪雖違憲,但若攻擊、辱罵特定或可得特定公務員,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或減損公務員社會名譽、名譽人格,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或公然侮辱罪。法務部表示,將強化檢察官執法蒐證作爲,也會修法確保公務執法的嚴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