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以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手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針對促轉會事件,18名藍委爬入行政院,要賴清德「踹共」。(圖/記者徐政璿攝)
國民黨有18名立委前往行政院找院長賴清德「理論」,要求賴院長對「促轉會」副主委張天欽自喻爲「東廠」,還正盤算如何利用職務之便來操作新北市長選舉乙事,負起政治責任及清查政府裡還有哪些「張天欽們」。即使有十八位藍委「硬闖」行政院,但結果仍是不得其門而入,後續在立法院預算審查時的朝野攻防,將可能爲此事再掀高潮。
蔡英文總統日前曾就此事表示:「這確實不是我們能夠認同的事情,國家機關有國家機關的責任,促轉會有獨立性質,國民信賴是事情成敗的關鍵,發生這件事情並不妥適」,內容上看來確實誠摯懇切。但是,「東廠」事件已漸浮露出來的真相,卻並非只是少數幾人的「個人」問題,而是整個「促轉會」組成的結構性及正當性的問題。
探討「促轉會」組成的結構性與正當性
蔡總統說:「國家機關有國家機關的責任」,意指政府機關有其法定的職權範圍;而各級政府機關的職權皆應該明定公佈在「組織法規」中,其中屬國家機關的中央政府機關,則還應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來賦予該機關設立的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即有明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應以法律定之,亦即中央機關之設立要有「組織法律」爲依據。
然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立的依據是屬於「作用法」性質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而該機關層次屬相當於中央部會的二級機關,但其設立卻無組織法律爲依據,目前則還有另外一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此種在「作用法」中「夾帶偷渡」設立新政府機關的情形,早期確實時常發生,但正因此種作法有違憲政體制常規,其後又制定了《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用以矯正以「作用法」作爲機關設立依據的情形。
民進黨當時刻意強行要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賦予「促轉會」設立的依據,他們也知道《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明定「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但卻「硬抝」說「促轉條例」和「組織基準法」的關係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或「後法優於新法」。若此理由說得通,上開「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豈不實爲「具文」?
違反《組織基準法》屬違憲
事實上,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增修條文新增了第三條第三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爲準則性之規定」及第四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同年十一月,行政院擬訂「行政組織再造方案」中,納入了研擬組織基準法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由此可知,制定組織基準法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授權,目的是讓行政體系擁有較以往爲廣的組織權。因此,中央政府機關的設立若違反「組織基準法」,自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四項「應依前項法律」之規定,故「促轉會」應屬違憲的「黑機關」。
這次被揭露的「東廠」會議錄音中,有人提及新北市市長參選人侯友宜爲「轉型正義中最惡劣的案例」,活生生地凸顯了追求所謂「轉型正義」的目的,卻使用不正義的手段。試問,如何認定侯友宜在以往警職時的職務行爲屬「加害人」?更嚴重的是,儘管是以對前東德追求轉型正義爲範例,而採取「究責」的立場,但認定是否爲「加害人」的程序,則是透過法院的司法審判。
「促轉條例」對此涉及有人權侵犯之虞的事項,賦予不具司法權的「促轉會」掌理,使得「轉型正義中最惡劣的案例」的一句內心話,透露出了「未審先判」實情。這也無怪乎張天欽會沾沾自喜,他們將從「西廠」升爲「東廠」。然而,以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手段,來實現轉型正義所要維護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這豈非一大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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