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監委」將成立!同中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及監察」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圖/路透社,下同。)
大陸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3月13日公佈,將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關於國監委的機關性質,人大法工委指出,國監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與公安、檢察機關等執法和司法機關性質完全不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先前解釋修憲草案時曾表示,此次修憲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要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21條修正案中,就有11條涉及國監委的規定,是對原來憲法當中的10條的11處進行了修改,還有在國家機構這一章專門增加了「監察委員會」這一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設立監察委員會。憲法修正案對監察委員會的產生、組成、性質、地位,以及它的工作原則、領導體制,包括與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關係都做出了規定。」
憲法修正案提出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新華社》也曾發文解讀,監察委員會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其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爲,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爲,其職能權限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明顯不同。」
關於監察委員的產生,鄭淑娜解釋,憲法的第3條增加了監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的內容,「也就是說,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另外,根據草案,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任期有2屆10年的限制。
最多人好奇的運作方式部分,監察法草案中提到,監察委擁有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權限,可以採取12項調查措施,包括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
另外,監察法二審稿也增加了規範監察委權力的規定,光是「留置」的部分,就有包括以下限制「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關於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二審稿也增加了以下規定,包括「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撤銷案件。」
另外,有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成立所能解決的現實問題,人大新聞發言人先前曾解釋,國家監察委員會就是中國特色的反腐敗工作機構。國家監察委員會同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通過制定監察法,實施制度創新和組織創新,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爲法律制度,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構建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