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內DIY後猥褻女性外套 男大生提上訴遭駁回

清華大學1名男學生去年2月在交通大學圖書館手淫後,將精液甩在一名女學生外套上,被判拘役30天,男大生上訴遭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

一名女學生去年2月13日在交通大學圖書館讀書,離開前卻發現外套有不明白色混濁液體報警後發現爲清華大學一名黃姓男學生手淫、甩精液所爲,新竹方法院去年以毀損罪嫌黃男拘役30天,黃男雖坦承行爲,卻以無毀損、侮辱之意上訴,但法官認爲此外套因被害人心生厭惡已達不堪用地步,駁回其上訴。

此案發生於去年2月13日下午4點30分許,黃姓男大學生在交大圖書館,將自己手淫射精的精液,甩到座位前方一名女大生穿着的外套上,讓其他人可聞到、看到該女外套上沾染的精液,以此種方式公然侮辱該女,並使其外套不堪使用。此案起訴後,新竹地方法院去年8月以毀損罪嫌,判黃姓男大生拘役30天。

不過黃男及其律師不服判決,又提起上訴,黃男否認有公然侮辱、毀損他人物品意圖,其律師也認爲,黃男行爲雖然錯誤,但是否需動用刑法評價,尚有疑義,也以無侮辱、毀損的意思爲黃男辯護。

法官審理時,指出黃男爲滿足性慾,故意在圖書館內公然手淫並將精液甩自被害人所穿的外套,具有針對性且爲人身貶抑性的粗鄙舉動,且精液依社會一般認定性質穢物,確有羞辱、貶抑被害女子之意。且被害女學生得知外套遭人甩精,也感到被冒犯及羞辱。黃男律師雖以外套洗乾淨後可再穿,主張並未達刑法定的毀損程度,不過法官也認爲,「致令不堪用」指以譭棄、損壞之外的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卻導致效用喪失。

法官指出,外套爲與個人接觸密切且貼身的私人物品,黃男以作爲釋放慾望的工具,雖然外套有清洗的可能,但沾染黃男精液,已足以使人心生厭惡、無法再行使用,法官認定已達致令不堪用的程度,構成刑法毀損要件。法院也以當時量刑已屬輕微,並無於法定刑度或濫用裁量權違法比例原則,黃男等人也未依據既有訴訟資料提出新事證,因此駁回黃男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