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月給2萬扶養費 姐妹花願給錢!但法官打臉62歲身障男
討月給2萬扶養費,姐妹花願給錢,但是62歲身障男遭到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2歲中度身心障礙男子阿國(化名),因幾乎無謀生能力,經濟陷入困境,雖有繼承2筆土地,但因是山坡保育地,公告價值每平方公尺僅290元,且各有100萬元的抵押債務,財產價值甚低,僅仰賴微薄積蓄維生,已不足每月生活所需,因此依法訴請2名女兒負起扶養義務,分別按月給付1萬元。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當年與孩子的母親小萱(化名)還未離婚時,小萱曾臥病在牀,小兒麻痹的他有照顧妻女3人,但是無法外出工作,直到小萱身體好轉時,竟然提出離婚要求後隨即再婚,縱然他思念2個女兒,也無法再聯繫,他也因經濟狀況差,未盡扶養義務。
阿個的2個女兒表示,若法院認定須扶養父親,她們同意以金錢方式扶養。但父親婚後,僅在母親懷孕期間短暫工作1年,其餘時間完全沒有工作,他們出生之後,父親長年沉溺於賭博,幾乎未盡照顧養育之責,更未曾給付扶養費,家庭生活及他們的扶養費,均由母親獨力負擔。
他們是由母親及外祖父母共同照顧扶養長大,縱然母親曾因生病住院,但這段期間,父親並未照顧扶養,她們是靠母親的存款維生。母親康復約3、4年後就與父親離婚。不滿父親完全未撫育過,因此她們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阿國在2021年至2023年,所得總額分別有700元、200元、200元,足認阿國顯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所得維持生活之情,阿國的2個女兒依法即負有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阿國確實未盡保護教養之責,有違身爲人父應盡之責任,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個女兒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