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幸福人壽資產 鄧文聰要關27年確定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利用職權,在海外質押公司資產向渣打銀行借款掏空公司,被判囚10年定讞他已入獄,他另涉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去年底最高法院判刑20年,檢方聲請定執行期,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執行27年,罰金8.5億元。他抗告後遭駁回確定。
鄧文聰在2007年8月移轉幸福5000萬美元資產EFG銀行成立STAAP基金後,佯稱鄧私設Surewin、High Groundse兩家公司爲幸福人壽關係企業,以STAAP基金爲擔保,向EFG借款2,200萬美元,朋分作爲私人企業資金運用。
鄧2008年1月接董事長後,再以幸福1億5600萬美元資產,委託EFG成立SFIP基金,向EFG質押借款後匯洗至私人帳戶。金管會發現資產遭質借2億多美元,且因未獲清償1億9384多萬美元資產,遭EFG銀行凍結,移送偵辦鄧文聰。
4年前最高法院認定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犯行明確,依違反保險法的背信罪將他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確定,鄧男入獄執行。
去年底,最高法院就他涉犯EFG銀行質押借款案,各判刑16年、4年,檢方聲請合併執行後,高院考量他所侵害法益的種類相類似且時間相近或重疊,裁定執行27年,併科罰金8億5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罰金與3年的天數比例折算,鄧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