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判最重 鄧文聰掏空幸福人壽資產要關27年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利用職權,在海外質押公司資產向渣打銀行借款掏空公司,遭判囚10年定讞他已入獄服刑,他另涉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去年底最高法院判刑20年,檢方聲請定執行期,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執行27年,罰金8.5億元。可抗告。
鄧文聰在2007年8月移轉幸福5000萬美元資產EFG銀行成立STAAP基金後,佯稱鄧私設Surewin、High Groundse兩家公司爲幸福人壽關係企業,以STAAP基金爲擔保,向EFG借款2,200萬美元,朋分作爲私人企業資金運用。
鄧2008年1月接董事長後,再以幸福1億5600萬美元資產,委託EFG成立SFIP基金,向EFG質押借款後匯洗至私人帳戶。金管會發現資產遭質借2億多美元,且因未獲清償1億9384多萬美元資產,遭EFG銀行凍結,移送偵辦鄧文聰。
4年前最高法院認定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犯行明確,依違反保險法的背信罪將他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確定,鄧男入獄執行。去年底,最高法院就他涉犯EFG銀行質押借款案,各判刑16年、4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