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警簽到完就跑回家 還A加班費!法官這裡由輕判

集集分局黃姓員警簽到完就跑回家,還A加班費,法官因爲「這裡由」輕判。(示意圖/Shutterstock)

南投縣集集警分局一名黃姓員警,107年因瀆職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黃員竟不知悔改,今年(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任職集集警分局偵查隊期間,負責備勤、地區探巡等勤務,值勤期間及勤畢後的主管內部管理時段,應留守在駐地,不得藉故簽出或無故不在隊上。

若因公處理事務須離開駐地外,在出入登記簿簽出後至返回駐地簽入的時段應予以扣除,不得申領超勤加班費,但黃員無故離開轄區,未報備就回到住家照顧年邁父親,甚至跑回異己的租屋處。

黃員還在「員警出入及領用登記簿」,虛僞登載其勤務簽到,並按月在警察局1、2、3月的「員警個人超時服勤勤務時段暨時數登記表」,虛僞登載超時服勤後,向分人事業務承辦人員申報,因而詐得加班費9741元。

分局督察人員察覺有異追查後,黃員對犯行坦承不諱,並將浮報的加班費繳回。分局依法送辦,檢方偵結依法提起公訴。

法官審酌,黃員前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身爲警員,本應恪遵職守、依法行事,明知人不再隊上,也並未執行勤務,竟貪圖領取加班費,在「員警個人超時服勤勤務時段暨時數登記表」上,虛僞登載超時服勤,因而獲取9741元的加班費。

法官認,黃員所爲實屬不該,但念其已繳回犯罪所得,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當警察已經28年,家中有失智父親需要照顧等,日前依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