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考勤表未簽字無法要回加班費
原標題:勞動者因考勤表未簽字無法要回加班費(主題)
工資表中的工作天數成維權關鍵證據(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吳鐸思 馬安妮)考勤記錄是證明員工工作時間的重要證據之一,卻也不是“萬能表”。近日,勞動者馬某在主張加班費時,因其提供的考勤記錄表無公章、無簽字,而未被採信。無望之際,公司提交的帶有雙方簽字確認的工資表中載明的“工作天數”,成爲馬某討回加班費的關鍵證據。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馬某支付加班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未支付工資等共78153.8元。
2022年7月21日,馬某入職新疆昌吉某鋁業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鋁業公司),雙方簽訂了一份《臨時用工聘用協議》,約定每月工資爲4000元加補貼,試用期爲3個月。協議期滿後,鋁業公司並未和馬某簽訂勞動合同,其間,馬某一直工作到2023年4月27日。當天,他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之後,馬某因公司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等原因,向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薩爾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鋁業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加班費等。仲裁裁決鋁業公司支付馬某拖欠工資等。而對於加班費的主張,馬某雖然提供了考勤表,卻因無單位或相關工作人員蓋章或簽字,被視爲無效,不予支持。馬某不服,又訴至法院。
經過一審、二審,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根據鋁業公司提交的雙方簽字確認的工資表上載明的金額及工作天數:馬某2022年12月出勤31天、1月出勤21.5天、2月出勤28天、3月出勤29天,可以證明馬某存在休息日加班且鋁業公司未安排補休的情況。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最終,法院判決鋁業公司應向馬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6153.8元。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