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警局中階警官調動 黃偉哲:局長職務異動前須「凍結人令」
▲臺南市長黃偉哲指出,依照人事法規,異動前必須要凍結人事命令,所以說臺南市警局發佈的人事命令,最後被警政署給中止,這是法的規定。(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警局長周幼偉被拔官調警政署警政委員,調動前市警局發佈中階警官人事調動命令被廢止,臺南市長黃哲說明指出,因局長周幼偉的職位即將異動,所以依照人事法規,異動前必須要凍結人事命令,所以說人事命令到最後被警政署給中止。
黃偉哲市長說,其實周幼偉局長在警察局人事調整時,他記得當天周局長被告知職務要異動的時候,他也對外說明,周局長是來市府跟他做中階警官調整的一個報告,所以說事實上本來就有在作業中,但是因爲局長的職位即將異動,所以依照人事法規,異動前必須要凍結人事命令,所以說人事命令到最後被警政署給中止。
黃偉哲說,這事情過去在黃宗仁局長的時候也曾經發生過,黃前局長在做人事異動,結果後來他自己的職位有異動,所以他所做的這個人事異動到警政署裡面就停止,由接任的周局長來重新考量後發佈,因此周局長在職位異動前,他所做的人事安排,將來也會讓新任的局長來做考量、來做微調,然後再重新發布,他覺得這依照人事法規必要做的。
黃偉哲也舉另外一個例子來講,當李孟諺前代理市長在選舉前1個月內,事實上人事凍結,他也不能夠做人事調整異動,人事命令發佈,所以從上至總統下至一般的基層機關,事實上都有人事凍結的規定,所以他覺得,其實並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來,相信周幼偉局長他都能夠理解。事實上,我們早做出的人事命令也是早在周局長異動前就已經做了安排,只是不巧剛好要發佈的時候,碰到周局長異動,那所以說這個公文就被停止,這是法所規定,不是針對特定的人來做,是法律的規定,不是因人設事。
臺南市警局指出,該局爲應第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酒後駕車,涉嫌公共危險罪案件,同時爲強化刑事偵防功能,針對各分局偵查隊隊長等相關職務檢討調整,於14日上午發佈遷調人數計17人,並統一於15日(星期三)到職;惟查內政部14日下午發佈臺南市警局局長周幼偉調任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委員職務,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各機關首長於調職令發佈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爰上開人員派令,市警局業依規定註銷,新任局長到任後,亦會尊重本案原先之規劃重新發布,不會影響同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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