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被要求出勤須勞工同意 勞動部:不得有不利處分
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僱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本報系資料照)
今年第5號中度颱風「杜蘇芮」持續逼近臺灣,最快今晚仍可能發佈海警,颱風假也讓民衆特別關注。勞動部表示,若業務性質需要勞工在臺風假出勤,須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也不可因勞工不出勤有任何不利處分。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工時科長李思嫺表示,若因爲颱風影響而放颱風假,僱主若要求勞工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上班,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應由勞僱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但不可因不出勤有不利處分,例如扣發獎金等。
李思嫺說,若因爲交通安全等因素,勞工可以選擇不出勤,但並沒有規定僱主一定要給薪;醫療保健服務業、鐵路運輸等因爲必須24小時值勤,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等事項,若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上述天然災害工資給付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