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使用“盛大富翁”被判不侵權臺灣大宇敗訴
近日從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作出了終審判決,認定盛大公司使用“盛大富翁”標識和《盛大富翁》遊戲名稱的行爲不構成侵犯大宇公司“大富翁”註冊商標專用權。
風靡了數十年的經典桌游到PC版、網絡版、手機版遊戲,“大富翁”這款遊戲經久不衰,也由此引發了臺灣大宇公司與上海盛大網絡公司之間關於“盛大富翁”商標使用權的激烈爭執。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爲,大宇公司在中國大陸申請註冊商標“大富翁”,享有商標專用權。但是,如果他人正當使用“大富翁”文字用以概括或說明遊戲的對戰目的、規則、特點和內容時,則不應被認定爲是商標侵權行爲。“大富翁”作爲一種在計算機上“按骰子點數走棋的模擬現實經商之道的遊戲”已經廣爲人知,對於相關公衆而言“大富翁”與這種商業冒險類遊戲已建立起緊密的對應關係。
因此,“大富翁”文字雖然被大宇公司註冊爲“提供在線遊戲”服務的商標,但是其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業冒險類遊戲的含義。加之相關公衆一般不會將盛大公司的“大富翁”遊戲誤認爲是大宇公司的“大富翁”遊戲,也不會將兩者的服務來源相混淆。因此盛大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爲屬於敘述服務所對應遊戲品種的正當使用,大宇公司並不能禁止他人對這種含義的正當使用。遂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而該判決也立即生效。
早在2005年3月,註冊於臺灣的大宇公司在大陸註冊了“大富翁”文字商標,獲得了國家商標局商標註冊證。大宇公司的商標是三個繁體的“大富翁”文字,在大宇公司以往開發的單機版遊戲上“大富翁”文字已經被使用,但除此之外大宇公司未推出過“大富翁”網絡遊戲,也未進行過以“大富翁”爲商標的網絡運營。
2005年7月16日,一款由盛大公司關聯企業盛趣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下稱“盛趣公司”)研發的網絡遊戲軟件獲得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名稱爲“盛大富翁”。盛趣公司授權盛大公司運營該款遊戲。
2005年7月18日、2005年8月12日,大宇公司授權軟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託北京市海淀區公證處分別對盛大公司的兩個網站出現“盛大富翁”圖形、文字標識及盛大公司對《盛大富翁》遊戲進行推介、在線指導時使用《盛大富翁》遊戲名稱的頁面進行了證據保全。
2006年3月16日,大宇公司又委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詹孟龍事務所對盛大公司的另一網站中出現“盛大富翁”標識和《盛大富翁》遊戲名稱使用情況進行網頁目擊公證。隨後,大宇公司訴諸法院,要求判令盛大網絡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及其他損失4.48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後對大宇公司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大宇公司不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