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扁案僞證 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更一審判10月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12日更一審宣判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涉扁家僞證案,法院一審判陳敏薰有期徒刑1年半、二審改判8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她10月徒刑、緩刑3年。
陳敏薰在97年特偵組偵辦扁案時表示,自己去過官邸,向前總統夫人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但98年4月到法院作證時,卻翻供說從未向吳提及大華董座一事,證詞明顯與偵查筆錄不符;扁家4人與陳敏薰均遭到起訴。
陳敏薰直到二審才認罪,高院二審從原本的1年半,改判她8個月。二審認爲,陳敏薰有研究所以上學歷,卻賄求公司經營權於前,混淆政商分際及敗壞官箴,爲掩飾犯行公然僞證,偵審時屢次狡辯,遭重判才承認有作僞證,心存僥倖又藐視司法,決定不給緩刑。
高院更一審認爲她曾擔任101大樓董事長,克盡職責,屢獲肯定,而被延攬擔任國際型大飯店及商域的總負責人,且已深自悛悔,12日判她10月徒刑,給予緩刑3年,緩刑時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