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案 更七審改判無期徒刑
房地產業者黃春樹16年前遭綁撕票案,被控共犯之一徐自強更七審,臺灣高等法院25日宣判,撤銷更六審死刑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還可上訴。
徐自強被控在民國84年9月1日和黃春棋、陳憶隆等人,共同綁架房屋仲介業者黃春樹,並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共犯之一黃銘泉案發後潛逃泰國遇害身亡,黃、陳2人落網後供出徐自強涉案。
徐案經最高法院七度發回更審,3名被告於89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讞,至今仍未執行槍決。民間司改會等團體於89年5月接獲徐家屬投訴後展開救援行動至今,創下司法史上多項紀錄,包括法務部二度暫緩執行死刑、最高檢察署五度提起非常上訴、聲請釋憲促成的582、592號解釋。
徐自強(42歲)羈押至今近15年,創下判決確定服刑前被羈押最久的紀錄,最高法院去年4月七度發回更審,主要理由是仍有事實未釐清,且徐自強並未親身參與殺人及埋屍,事後還自行到案,罪應不致死。
根據高院判決理由,檢察官起訴事實及所提的證據,僅足以證明徐自強有參與竊車及擄人勒贖等部分犯行;故意殺害被害人及毀屍部分,則缺乏積極證據證明。
合議庭認爲,案發當時年僅25歲徐自強,原有大好人生待追求,卻在經營賭場遭查獲後,不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僅因一時利益薰心,竟於表兄黃銘泉提議後,決定擄人勒贖;此外,事前還積極勘查地點、準備工具、跟蹤瞭解被害人作息,3次下手擄人失敗後,仍不放棄。
合議庭指出,徐自強等人擄獲被害人後,徐雖在黃銘泉要求下,返回被害人車上擦拭指紋,而未一同將被害人帶至山上囚禁;但徐在知道黃銘泉將被害人殺害後,仍未及時回頭,還幫忙處理其他共犯做案後的衣物,並置被害人家屬哀求於不顧,執意勒索鉅額錢財,惡性重大。
合議庭審酌徐自強參與程度非輕,又在共犯黃春棋首先落網後開始逃亡,案發後迄今逾16年,仍否認犯罪,犯後也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分毫,依擄人勒贖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